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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24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4年,我国外债规模小幅下降,币种结构优化,期限结构保持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198亿美元,较2023年末下降277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3年末上升3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末基本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受多重因素影响。2024年,受汇率波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我国外债规模一、二季度有所回升,三、四季度有所下降,全年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4年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2023年末减少277亿美元,其中,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360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的贡献度为129.9%。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4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2.8%,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3.8%,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以内,且有不同程度改善或保持基本稳定,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展望2025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总体仍处于降息周期,外币融资成本有望稳中趋降,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4-11/beijing/2025/0411/2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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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政策精准落地,搭建外汇管理部门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外汇局北京市分局持续发挥“小北小惠进银行”外汇宣传品牌特色,近日联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举办外汇政策答疑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现场,北京市分局聚焦企业“急难愁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外汇业务咨询和政策解释,有效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助力企业用好用足外汇便利化政策。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秉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继续践行“金融为民、外汇惠民”理念,切实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为支持首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新的力量。 2025-04-18/beijing/2025/0418/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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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分局与相关部门携手深入社区街道,围绕“打击地下钱庄”等金融风险防范主题开展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活动现场,北京市分局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内容丰富的宣传折页等形式,向社区居民详细介绍了地下钱庄的“经营”形态特征及其违法属性。同时,通过介绍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揭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居民合法合规用汇意识。 本次活动有力引导居民筑牢正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开展相关宣传,维护辖区外汇金融秩序。 2025-04-30/beijing/2025/0430/2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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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0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34亿美元,升幅为0.42%。 2025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财政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一揽子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继续发力显效,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4-18/beijing/2025/0418/2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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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9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3.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5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万亿美元)。 2025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1.2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3万亿美元)。 2025-04-30/beijing/2025/0430/2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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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两区”建设五周年服务业开放成就专场。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北京海关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北京市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周军明: “两区”建设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支持下,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两区”建设作为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持之以恒推动首都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北京市分行牵头的51项“两区”建设任务全部落地完成。其中“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对外承包工程跨境人民币便利化试点”分别入选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建设最佳实践案例、国务院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本外币一体化试点”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升级”2项政策获评“两区”十大最具影响力政策,20余项任务获评“两区”突破性政策和改革创新实践案例。今天,我主要从四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两区”建设工作的成效。 一、金融创新政策释放首都经济开放新活力 经过“两区”建设五年的改革发展,北京涉外收支规模稳定增长,涉外经济主体不断壮大,跨境金融服务的产品供给、专业服务能力等方面持续创新和优化,有力地支撑了首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更加凸显。这里跟大家分享一组数据。与2020年相比,2024年北京地区涉外收支规模增长了67.4%,达到2.4万亿美元,占全国涉外收支规模的16.9%,年均增速13.8%。银行结售汇、涉外收支规模连续四年保持全国前列。跨境人民币收支规模稳步增长,占地区本外币跨境收支的比重从2020年的49.7%提升至2024年的65%。2024年,北京地区发生涉外资金收付的对公主体超5万家,同比增长5.2%。截至2024年末,全辖可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3137个,兑换特许机构网点18个,外币代兑点300个。 二、构建、完善金融制度型开放的政策框架 开展集成式政策创新,释放改革综合协同效应。发布《支持北京“两区”建设 提升地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意见》,形成支持“两区”开放创新的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方案》和《“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以系统集成改革举措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完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强化政策引领支持。出台《金融服务专精特新企业若干措施》《完善首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意见》及《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全国率先建立科技金融综合评估机制,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质效。近5年,全市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约15%,有贷户数年均增长近20%。发布《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支持首都绿色低碳发展的意见》及《北京市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牵头制定《北京市信贷支持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25年1季度末,全市绿色贷款余额达到2.3万亿元,绿色债券累计募集资金近9000亿元。 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便利优质企业外汇收支,简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800余家企业享便利化政策红利。服务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率先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国。支持以跨国公司和“高精尖”产业为代表的总部经济发展,“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的跨国公司资金池政策引领全国。便利企业开立多币种银行账户,全国率先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全场景实环境试点测试,目前北京地区支持办理本外币合一账户业务的银行网点超700家,覆盖各行政区、各类性质银行,累计开户近11万户。 三、落地一批首创性、标志性的改革成果 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加快在京聚集。国家级专业化金融科技风险防控基础设施“北京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在京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卡清算机构万事网联获批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全国首家外资支付机构贝宝支付、外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和惠誉、全国第二家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落地北京。 金融市场开放度持续扩大。北京首家外资法人银行德意志银行获得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资格。中金和中信建投两家证券公司获批结售汇业务资格,地区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活跃度得到进一步丰富和提升。畅通双向跨境投资渠道,简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登记和汇兑管理,稳步推进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投资试点。全国率先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拓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金融科技创新示范效应不断增强。在全国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建立京津冀跨区域协同测试机制,聚焦“智慧金融”“数字金融”实施主题工具测试,累计公示31个创新应用,17个成功完成测试,测试应用和涉及场景数量均领跑全国。 四、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营商环境 全面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水平。全国率先建设两大机场境外来宾支付服务中心和支付服务示范区,中国内地率先实现外籍来华人员在全市地铁轨道交通持外卡拍卡过闸,首创首发两款银行卡、通信卡融合创新产品,为外籍人士提供多元选择和便捷体验。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水平。先后将外贸企业名录登记、外债、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办理方式由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增量扩面,在全国率先实现数字人民币在保险商业化实名缴费场景的运用。建设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涉企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上链产品累计调用超4800万笔,依托征信链授信形成贷款发放总额超2400亿元。开展线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33家银行上线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在线预约开户,“让企业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按照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协同“五子联动”稳步扩大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企业更好开展国际经贸活动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金融支撑。 记者提问 记者: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能否介绍一下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在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这些举措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目前实施情况如何?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周军明: 跨境贸易与实体经济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国际经贸挑战增加的情况,我们持续扩大贸易便利化政策供给,多措并举推动外贸企业跨境结算降本增效,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以高水平便利推进高水平开放。外汇局北京市分局认真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前面介绍的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中,1项重要措施就是支持银行在为优质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减单证、简流程”。目前,北京地区试点银行已办理试点业务超14万笔,规模超1600亿美元,使更多优质企业跨境资金结算实现了“秒申请、分钟办”。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根据外贸新业态结算特点,支持银行、支付机构凭线上生成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安全、低成本的资金结算。北京已有7家支付机构及银行开展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居全国前列,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近40万家。打通跨境电商平台境外银行卡结算渠道,全国率先落地“外卡线上收单”业务,一年来结算业务超11万笔,助力中小微电商“卖全球”。 二是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外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可以减少汇率风险、减低汇兑成本。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指导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开展更高水平贸易结算便利化试点,推动京津冀晋蒙“五地共建”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互认业务,有效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汽车贸易企业等优质诚信企业简化结算流程,提升运营效率。目前,五地已联合发布互认优质企业近3000家,北京地区银行便利化业务金额累计超2.2万亿元人民币。 三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精准性。打造“外贸金融产品超市”。依托银企对接系统,引导辖内银行发布21款金融支持企业进出口业务的信贷“拳头产品”。支持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全国首创推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平台自动向银行推送企业需求,银行主动线下对接,降低银企交易搜寻成本。2025年4月,新增跨境人民币线上办理渠道,以及相关外汇政策和案例。截至5月末,逾2400家企业通过平台签约外汇衍生品业务超130亿美元。指导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先后设立系统内首家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服务中心,辐射带动区域网点汇率避险服务水平提升,打通基层银行避险服务“最后一公里”。 2025-07-11/beijing/2025/07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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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提升境内外人士跨境消费体验,各类移动支付方式不断涌现,应用场景逐步拓展。为便于申报主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期收到的疑问和咨询情况,整理形成政策问答。 一、外包内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受理主体,外包内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与银联合作的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商户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通过境内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含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数据),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或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钱包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资金通过跨境支付渠道汇至境内合作机构(如非银支付机构、网联的合作银行或与境外银行合作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再通过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收单银行、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等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对于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款时,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银联或网联)作为技术通道接入“数字外管”平台,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场景除外);对于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由与境外银行合作的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境内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申报。以上间接申报的交易编码选择“223029-其他私人旅行”。 二、外卡内绑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卡内绑业务指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上绑定境外银行卡,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是否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外卡内绑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连通)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其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最终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无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将资金清算至境内收单银行。收单银行结汇后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或由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境内收单银行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三、内包外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内包外用业务指境内居民使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在境外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钱包运营主体,内包外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钱包运营主体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包括境内银行钱包、银联云闪付等)。从资金流角度看,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内清算代理行完成银行卡清算和购汇后,向境外汇出资金。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1表(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 (二)钱包运营主体为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等。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居民通过钱包内绑定的境内卡或者钱包余额等资金渠道完成支付。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非银支付机构通过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合作的电子钱包,由清算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与境外进行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的规定,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境内支付机构应以自身名义通过境内合作银行进行间接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内包外用业务,由其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上述交易均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四、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申报范围和要求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含数字人民币钱包间及数字人民币钱包与银行账户间),涉外收付款人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申报。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的数字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涉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业务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二)数字人民币钱包居民身份的判定 数字人民币钱包可根据开立主体分为个人钱包与单位钱包。个人钱包包括一至四类,一至三类为实名钱包,四类钱包基于手机号开立,具备可控匿名特性;单位钱包均为实名钱包。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不掌握个人身份信息,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是以嵌入安全芯片的IC卡、SIM卡、手机终端、穿戴设备、物联网设备等特定硬件为载体的钱包。硬钱包的居民身份应根据发行模式进行判定: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个人身份相关联,可据此判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准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或其合作机构的单位钱包相关联,并可通过数字人民币App与开立的个人钱包绑定,可根据其关联的境内单位钱包或个人钱包居民身份相应判定硬钱包的居民身份。 申报指南:对于实名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可根据掌握的客户资料,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判定。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用户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手机号的境内/境外归属地认定用户身份,将通过境外手机号开立钱包的主体认定为非居民。 对于四类个人钱包的间接申报,客户名称可填“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编号”,证件类型可填“其他”,证件号码可填手机号,客户常驻国家(地区)代码按照手机号归属国家(地区)认定。四类个人钱包升级为实名钱包后,根据身份证件信息认定居民属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前已发生的交易,无需追溯修改。 (三)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兑出业务指将银行账户资金或现钞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反之为兑回业务。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的跨境兑出、兑回业务,是其自身资金在境内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应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境内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非居民境内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间的兑出、兑回业务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四)数字人民币钱柜头寸调拨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在运营机构总行开立钱柜,并基于流动性安排进行钱柜余额出入库调整、总行与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外分支机构间的头寸调拨等。 申报指南: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五)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业务的申报 1.桥上跨境交易申报 申报指南: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是银行间资金清算渠道之一,不改变居民和非居民间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境内涉外收付款人通过境内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经办银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如使用货币桥渠道与对手方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居民和非居民进行申报。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通过货币桥进行的资金清算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上下桥及桥上钱包头寸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资金上下桥,指运营机构将桥下的数字人民币或银行账户资金与桥上多币种钱包资金进行转换的行为。 申报指南:上下桥是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账户之间的资金摆布,不涉及跨境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申报 申报指南: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属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七)关于数字人民币业务标识的设置 申报指南:现阶段,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对数字人民币业务进行区分,报送交易币种时选择“CNY”。 (八)关于合作模式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合作模式指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合作,由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提供服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仅向非运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或资金处理服务的模式。 申报指南:间接申报遵循“离客户更近”的原则,应由掌握全量、准确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银行指导客户进行申报。因此,应由实际为客户开展业务的银行指导客户履行申报义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重复申报。 2025-06-20/beijing/2025/0620/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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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643亿元,同比增长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498亿元,进口15315亿元,顺差5183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56亿元,进口3474亿元,逆差111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1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32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3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9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6亿美元,进口2611亿美元,顺差56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64 565 贷方 22854 3176 借方 -18789 -2611 1.货物贸易差额 5183 720 贷方 20498 2849 借方 -15315 -2129 2.服务贸易差额 -1118 -155 贷方 2356 327 借方 -3474 -483 2.1加工服务差额 53 7 贷方 68 9 借方 -15 -2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72 10 借方 -45 -6 2.3运输差额 -254 -35 贷方 730 101 借方 -984 -137 2.4旅行差额 -1018 -142 贷方 307 43 借方 -1325 -184 2.5建设差额 49 7 贷方 107 15 借方 -58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18 3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24 3 借方 -22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1 -33 贷方 35 5 借方 -276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6 16 贷方 354 49 借方 -238 -3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5 28 贷方 620 86 借方 -416 -58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10 1 借方 -29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7-04/beijing/2025/0704/2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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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09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5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07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40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6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68亿SDR。(完) 2025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1874 1654 1260 贷方 2 72030 10037 7645 借方 3 -60157 -8383 -6384 1.A 货物和服务 4 12788 1782 1357 贷方 5 66449 9260 7053 借方 6 -53661 -7478 -5695 1.A.a 货物 7 17047 2375 1809 贷方 8 59264 8258 6290 借方 9 -42217 -5883 -4480 1.A.b 服务 10 -4259 -593 -452 贷方 11 7185 1001 763 借方 12 -11444 -1595 -1215 1.B 初次收入 13 -1111 -155 -118 贷方 14 4961 691 526 借方 15 -6072 -846 -644 1.C 二次收入 16 198 28 21 贷方 17 621 86 66 借方 18 -423 -59 -4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10094 -1407 -1068 2.1 资本账户 20 -5 -1 -1 贷方 21 2 0 0 借方 22 -7 -1 -1 2.2 金融账户 23 -10089 -1406 -1068 资产 24 -13222 -1842 -1400 负债 25 3133 437 33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2323 -1717 -1306 2.2.1.1 直接投资 27 -2430 -338 -259 资产 28 -3471 -484 -369 负债 29 1041 145 109 2.2.1.2 证券投资 30 -4390 -612 -467 资产 31 -6469 -901 -687 负债 32 2079 290 220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534 -74 -57 资产 34 -416 -58 -44 负债 35 -118 -16 -12 2.2.1.4 其他投资 36 -4969 -693 -523 资产 37 -5100 -710 -539 负债 38 131 18 16 2.2.2 储备资产 39 2234 311 238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780 -248 -19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2025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188亿美元(折约134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7.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8.《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07-04/beijing/2025/0704/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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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06978亿美元,对外负债70854亿美元,对外净资产36124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276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581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11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2845亿美元,储备资产35339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5%、0.2%、21%和3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6558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0614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8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39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9%、0.4%和19%。 按SDR计值,2025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0513亿SDR,对外负债53326亿SDR,对外净资产27188亿SDR。(完) 2025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36124 27188 资产 2 106978 80513 1 直接投资 3 32765 24660 1.1 股权 4 28646 21559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4119 3100 1.a 金融部门 6 4504 3390 1.1.a 股权 7 4165 3135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339 255 1.b 非金融部门 9 28261 21270 1.1.b 股权 10 24481 18425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780 2845 2 证券投资 12 15818 11905 2.1 股权 13 9849 7413 2.2 债券 14 5969 4492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11 159 4 其他投资 16 22845 17194 4.1 其他股权 17 99 75 4.2 货币和存款 18 5604 4217 4.3 贷款 19 8719 6562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326 245 4.5 贸易信贷 21 7008 5274 4.6 其他 22 1089 820 5 储备资产 23 35339 26597 5.1 货币黄金 24 2296 1728 5.2 特别提款权 25 539 406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1 76 5.4 外汇储备 27 32407 24390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4 -3 负债 29 70854 53326 1 直接投资 30 36558 27514 1.1 股权 31 33936 25541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621 1973 1.a 金融部门 33 2075 1562 1.1.a 股权 34 1908 143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67 126 1.b 非金融部门 36 34483 25952 1.1.b 股权 37 32028 24105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454 1847 2 证券投资 39 20614 15514 2.1 股权 40 12787 9624 2.2 债券 41 7827 5890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87 216 4 其他投资 43 13395 10081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784 3600 4.3 贷款 46 3209 2415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306 230 4.5 贸易信贷 48 3748 2821 4.6 其他 49 868 65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81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5-07-04/beijing/2025/0704/2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