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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下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推进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局长王玉玲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武汉、宜昌、襄阳三个片区和湖北自贸区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王玉玲局长充分肯定了前期各项工作,分析了当前湖北自贸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今后推进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工作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自贸区建设工作,充分认清自贸区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重大发展机遇;二是要增强金融改革创新的主动性和首创意识,不能等,不能靠,不能光跟着别人学,要自主创新,着力打造湖北自贸区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品牌;三是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化部门协同与配合,以高效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湖北自贸区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会上,各位副组长就自贸区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同志宣布了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做了小结。 2019-04-16/hubei/2019/0416/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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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鸿安易通公用型保税仓正式运营,该保税仓库于2018年3月通过黄石海关向武汉海关申请设立,是湖北省内单体面积最大、第二家县域级保税仓,也是华中地区第一家石材保税仓库项目。 该保税仓库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存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365天缓交税款;二是国外石材直达保税仓,国内石材企业省去国外采购时间和费用;三是可以进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四是缩短企业生产周期,满足市场端需求;五是提供国际运输、通关、报检、配送等一条龙完整服务,缓解和降低国内终端客户的在通关、物流、采购等方面的资金成本。 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将不断加强对湖北鸿安易通公用型保税仓的外汇服务,使其成为红安县乃至周边地区的外贸经济纽带,促进黄冈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04-03/hubei/2019/040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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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一行赴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需求调研,实地考察了综保区展厅、金宇保税公共监管仓储中心、弗睿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并与东湖高新管委会、武汉市商务局、武汉市自贸办、跨境电商综试区片区代表和部分银企代表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李斌副局长听取了银企代表关于当前业务办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点,并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做好“两个对接”,对接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便利电商交易、银行服务和金融监管;银行外汇业务自律机制与电商协会对接,将对企业的便利化举措融于银行的业务流程、落实到银行的柜台服务。二是做好“两项研究”,研究跨境电商收结汇便利化创新举措;结合武汉自贸区改革措施,重点围绕贸易融资、征信、信用保险等做好相关研究。 2019-04-08/hubei/2019/0408/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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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至20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副局长李斌一行赴重庆考察跨境电商第三方认证模式,实地考察重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并与重庆外汇管理部相关人员及部分银行代表进行了会谈。 在座谈会上,重庆外汇管理部相关负责人、部分银行代表向李斌副局长一行详细介绍了重庆跨境电商发展、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助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以及当地利用支付机构、认证中心“双支柱”体系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等情况,双方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 在重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李斌副局长仔细听取了认证中心有关负责人关于重庆跨境电商交易认证模式的介绍,并就认证系统数据比对及系统的建设运营等工作与该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2019-04-11/hubei/2019/0408/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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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一行走访自贸区企业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入了解自贸区企业试点政策落地情况,宣传跨境融资各项政策,为企业解问题、送政策、促发展。 外汇局工作人员重点征求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办理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的有关意见,了解到企业有加大新政宣讲培训的需求。在走访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时,重点对其在办理涉外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难处进行询问。下一步,外汇局将针对企业需求出台措施,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促进自贸区涉外经济稳健发展。 2019-04-02/hubei/2019/040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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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组织部分重点银行、企业分别开展自贸区工作座谈,了解自贸区试点政策业务开展情况,收集政策推广实施问题及建议。 参加座谈会的银行汇报了自贸区业务开展情况,对照自贸区试点政策逐条报告推广实施的问题及难处,对如何有效推广试点业务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自贸区企业以及非自贸区企业代表在座谈会上积极发言,对试点业务提出实施建议,反映企业当前外汇业务政策需求。 本次座谈会上,外汇局针对银行及企业反馈的情况初步确定了工作落实方案,下一步将根据制定的方案继续做好宜昌自贸区业务推广工作。 2019-04-15/hubei/2019/0410/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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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19-04-10/hubei/2019/0408/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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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 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及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辅导期业务报告”条目部分。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第三条修改为“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附件1-5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9-05-15/hubei/2019/042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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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二、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 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三)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告。 三、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二)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四、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五、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04-29/hubei/2019/042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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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 年9 月16 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 类企业(以下简称A 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 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 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 类和C 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 年9 月3 日 2019-05-13/hubei/2019/0428/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