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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中心支局,直管支局,省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决定在试验区内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汇发〔2018〕21号)同时废止。 二、允许区内企业在湖北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在湖北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件2)。 七、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境外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区内银行应在符合现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展业原则为境外机构办理该业务。 八、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但债权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在境内使用。 九、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9号)办理。 十、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企业应留存相关业务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查验。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十一、适用试验区外汇试点政策办理业务的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十二、外汇局适时对试验区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依法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视情节要求其暂停试点相关试验区业务并予以整改或取消其试点资格。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开展情况,调整试点内容。 十四、试验区内此前已开展上述相关业务,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映。 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2019年7月2日 2019-12-03/hubei/2019/1203/1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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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19年10月) 2019-12-03/hubei/2019/1203/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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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19年6月末) 2019-12-05/hubei/2019/1204/1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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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11-27/hubei/2019/1127/1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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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3/hubei/2019/1203/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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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为进一步落实外汇履职担当,加强对外汇管理新政策的宣传,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在赤壁市举办银企外汇业务知识培训班,赤壁市4家银行、41家涉汇企业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中,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对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银行结售汇机构备案要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最新改革及业务、个人外汇政策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讲解。同时,培训会还邀请了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专业人员对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等开户审核,以及外汇汇款业务管理要求进行了解读。随后,银行及企业参会人员针对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现场提问,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此次培训内容紧密联系银行及企业日常工作实际,有效提高了对企业外汇业务指导,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2019-11-27/hubei/2019/1126/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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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560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34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568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797亿美元、1443亿美元、479亿美元、403亿美元和181亿美元。(完) 2019-12-03/hubei/2019/1203/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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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19-11-07/hubei/2019/0603/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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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月,银行结汇10430亿元人民币,售汇1082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96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486亿美元,售汇154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812亿元人民币,售汇1013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1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18亿元人民币,售汇6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4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0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949亿元人民币。截至11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17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36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80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43亿元人民币。 2019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150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902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999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16695亿美元,累计售汇1727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58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60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925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22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00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77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77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1408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16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8917亿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193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196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32亿元人民币。2019年1-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2287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2203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83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9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125亿美元,对外付款313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5亿美元。2019年1-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355亿美元,对外付款3222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3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12-23/hubei/2019/1223/1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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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外汇局湖北省分局联合湖北省税务局共同推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建设开发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 2019年9月24日—10月12日,电子化系统率先在武汉和十堰两地运行,武汉东风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通过电子化系统企业端口成功办理了5笔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网上备案,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等5家付汇银行网点成功通过电子化系统银行端口顺利完成服务贸易涉外支付业务网上审核,涉及金额累计1423.08万美元,外汇局通过电子化系统外汇局端口对企业税务备案及银行支付审核信息实时进行了监测和统计。 电子化系统实现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和跨境支付“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使企业税务备案和对外支付业务效率明显提升,由过去的最少1-2天办理时间,缩短至十几分钟。鉴于电子化系统在武汉和十堰两地的成功运行,湖北省分局与湖北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湖北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决定于10月18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电子化系统。至此,标志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在湖北省内全面落地推行,预期将至少惠及全省近三千家企业和机构,涉及金额近四十多亿美元。下一步,湖北省分局将与湖北省税务局协力开展银企培训及政策宣导工作,使企业应知尽知,使改革红利应享尽享。 2019-11-07/hubei/2019/1107/1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