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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四季度及全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 2018年,我国国际收支呈现自主平衡,经常账户和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均呈现顺差,储备资产增加。 经常账户保持在合理的顺差区间。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虽然一季度出现逆差,但二至四季度持续顺差,并且顺差规模逐季扩大。四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较三季度增长135%,主要是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环比增长38%;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环比下降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跨境资本呈现净流入。2018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四季度净误差与遗漏)呈现顺差602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1074亿美元,较2017年增长62%。具体看,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961亿美元,下降6%;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2035亿美元,增长21%。 储备资产增加。2018年,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18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182亿美元。 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长期向好的大背景下,未来跨境资金流动将保持总体平稳,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也将保持基本平衡。 2019-02-18/hubei/2019/0218/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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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以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19-02-26/hubei/2019/0225/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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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服务宜昌市保税区企业宜昌三峡保税供应链有限公司。该企业作为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保管报检、物流货代、装卸配送、代理进出口、收汇退税和保险金融等系列外贸综合服务,是宜昌市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发展的创新业务主体。目前,企业已汇集并服务宜昌市83家外贸企业客户。 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运营模式,对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涉及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和保税区优惠政策进行宣讲,回答了企业外贸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走访服务的工作方式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表示一定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加强人员培训,用好用足外管便利化政策,服务宜昌涉外经济发展。 2019-02-25/hubei/2019/022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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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上午,李斌副行长主持召开外汇局湖北省分局2019年第一次局务会,分局各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分局各处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意见建议,并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李斌副行长对2019年重点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全面推进“数字外管”,加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力度。二是抓好湖北省自贸区的协调推进工作。逐条研究落实外汇局承担的各项自贸区改革试验项目。三是以适当方式务实开展外汇局成立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总结成绩,听取意见,推进外汇工作更好发展。 2019-02-20/hubei/2019/0218/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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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02-25/hubei/2019/022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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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5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9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6.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9万亿美元)。(完) 2019-02-25/hubei/2019/0225/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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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相关概念与指标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二是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三是进一步明确“贸易信贷”、“离岸转手买卖”、“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等概念,调整“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等指标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修订2018) 2019-04-10/hubei/2019/0305/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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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2019-03-25/hubei/2019/0305/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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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0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情况的监测,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同时针对金融机构在前期试行报送过程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 报表并实行正式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报送主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经批准可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境外分支机构。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共计十张(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2)。表一至表四统计范围为中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资产、负债及币种结构;表五至表十统计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总体投资情况及特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范围包括需要计入金融机构表内资产负债表或损益表的业务,即包括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自营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担交易风险的代客业务。 四、报送主体应当每月填报上述十张报表;该套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 五、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总部在京外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按总部原则将本单位系统内各分支机构数据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以下简称分局);分局收齐并汇总辖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报表后将一览表(见附件3)和汇总表(见附件4)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各报送主体应当采取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外汇局专线或光盘等存储介质)形式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各分局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bop@bop.safe)报送电子报表,并留存所辖报送主体的纸质报表。总部在京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光盘等存储介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电子报表,并通过邮寄(或交换)方式报送纸质报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政编码100048。 七、银行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填报机构代码(中资金融机构为4位金融机构代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构代码为7913,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为7912)+机构简称+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分局电子报表EXCEL文件名称格式为:分局代码(6位外汇局代码)+分局简称+报送日期(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809)。十张报表应分别置于一个EXCEL文件的不同工作表(sheet)中。 八、各分局应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和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监督报表及时报送。各分局在转发本通知时,应通知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当地分局的渠道。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报送主体首次应报送2009年1月末数据,首次报送时间延迟至2009年1月20日。汇发[2008]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人:周国林、高铮;电话:68402446、68402447。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金融机构填报) 2.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填报说明 3.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分局报送一览表 4.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表汇总表(分局填报) 2019-03-12/hubei/2019/0305/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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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及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类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中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报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现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并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9-04-10/hubei/2019/0305/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