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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践行“金融为民”、“外汇惠企”,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理念,2022年4月,外汇局马鞍山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银行举办汇率避险“首办扩面”推进活动,帮助企业提升应对汇率风险能力。 一是避险服务网格化,梳理首办户拓展名单。梳理马鞍山市近三年来银行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明细情况,并筛选出具备结售汇规模但从未办理过汇率避险业务的一百户企业,作为“首办户”拓展的目标对象,建立“已办户、重点户”两张企业清单,向银行动态推送,要求外汇银行建立首办户重点拓展清单,实行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网格化。 二是需求对接个性化,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银行结合“百名行长进千企”、“银企汇率避险对接会”等专项活动,了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现状,提供“一户一策”汇率避险咨询、政策辅导等服务,实现从简单产品接触向汇率管理操作的过度。同时,要求建立“首办户”工作台账,鼓励各行积极探索“未办户-首办户-伙伴客户”全流程、递进式金融服务,并在精准风控管理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外汇衍生产品的保证金比例,在结售汇服务中适当让利中小微外贸企业。 三是审批流程简单化,提升惠企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银行精简外汇套保“首办”手续和流程,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在做好可行性分析基础上,积极向上争取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减少中小微企业等待时长。鼓励银行利用信用方式发起授信、降低企业套期保值门槛、充分利用行内新增外贸客户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四是监测通报一体化,建立外汇套保评价机制。建立全市企业外汇套保数据月度采集和工作通报机制,对各商业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一对一反馈排名等情况,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开展全市“汇率避险服务之星”评选活动。同时,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纳入对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及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考核。 2022-05-07/anhui/2022/0507/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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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2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895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2.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直接投资净流入650亿美元,保持在较高水平。 一是货物贸易进出口延续平稳增长趋势。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450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最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8032亿美元,同比增长16%,主要是全球经济复苏态势下外需稳定,我国经济韧性强,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为外贸增长提供坚实支撑;进口6582亿美元,同比增长15%,主要受大宗商品价格持续高位、内需逐步恢复及出口带动等影响。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继续收窄。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2亿美元,同比下降30%。旅行、知识产权使用费为主要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294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逆差77亿美元,同比增长11%,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14%和12%,反映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持续加深。运输顺差28亿美元,主要是运输收入增速整体快于支出,上年同期为逆差90亿美元。 三是直接投资保持较高水平净流入。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650亿美元,主要是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1070亿美元,创新高,反映在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坚持国内高水平开放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外资在华投资兴业意愿较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420亿美元,显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有序进行。 总体看,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2-04-28/anhui/2022/0428/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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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芜湖市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静态管理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统筹做好外汇服务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发挥外汇管理部门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一是及时申办通行证件,确保业务人员到岗值守。由于主城区静态管理期间所有居民小区一律封闭,中心支局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的情况下,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办理5张通行证,为工作人员及时到岗创造条件。 二是加强企业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静态管理的第3天,中心支局工作人员接到辖内一家新设企业的电话,称因相关部门业务认证,急需确认是否属于A类企业。中心支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微信耐心指导企业在网上提交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顺利完成企业名录登记和分类。在此后的4天静态管理时间里,中心支局又先后为2家涉外企业分别办理了境外放款登记和名录登记手续,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三是加强银行业务指导,引导银行线上办理外汇业务。中心支局在主城区实行静态管理后,立即指导相关银行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引导银行积极运用线上渠道为涉外主体办理资金跨境收付业务,及时满足涉外主体资金跨境收付需求。在静态管理7天内,全市银行共办理跨境对公收付汇业务327笔,1.14亿美元;对私收付汇业务58笔,75.58万美元。 2022-04-29/anhui/2022/0429/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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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2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5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4万亿美元)。 2022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7.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08万亿美元)。 2022-05-06/anhui/2022/0506/1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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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日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三家国际债券指数供应机构均已将我国债券纳入其主要债券指数。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此,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努力,加强谋划,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推动明确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性制度安排。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有何调整? 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 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符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现行要求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资质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三、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有何区别?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四、对境内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依法合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数据和信息收集及报送等监测工作,全面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五、数据报送类型和频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牵头组织开展交易报告工作,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六、相关资金汇兑政策具体有哪些?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22-06-06/anhui/2022/0606/2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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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13/anhui/2022/0613/2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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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辖内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池州市中心支局聚焦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中“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导,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一、多措并举,提升汇率风险管理宣传覆盖面 一是深入调研,把脉辖区实际情况。3月以来,池州市中心支局以“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专项调研活动为契机,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查等形式,组织对全市近60家涉外企业进行摸底调研,实地走访企业35家,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涉外企业在贸易及投融资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二是克服困难,线上线下共同发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微信公众号推文、美篇、线上H5、宣传手册等媒介,开展外汇便利化措施及汇率避险知识宣传30余次,注重风险中性理念培育。线下通过智能机器人、易拉宝、纸质手册进行引导,推动外汇业务银行走进企业,开展对客宣讲沙龙、点对点营销等活动,宣导风险中性理念内涵,向客户讲解汇率衍生产品的优势和应用要点,做好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对接,搭建“政银企”服务平台。举办贸易投资便利化与汇率避险银企对接会,全市8家外汇银行、14家重点涉外企业代表参加现场会议,线上直播参与人数达百余人。 二、精准施策,做好首办户拓展工作 池州市中心支局以做好“首办户”拓展工作为切入点,持续提升汇率避险服务水平。一是推动“首办户”扩展拓面。前期走访调研发现部分涉外企业存在“不愿办”“不会办”“不肯办”情况,通过继续加大走访调研力度,深化“一企一策”力度,截至5月末,全辖新增“首办户”24家。二是降低涉外企业财务成本。鼓励辖区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实施减费让利,降低外贸企财务成本,加大“首办户”营销力度。 三、创新举措,综合服务中小微企业 针对中小微企业规模小、利润低、内部机制不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这一现状,池州市中心支局一方面“一企一策”开展靶向对接引导,对未开展汇率套保的中小微企业上门宣导,推送辖区中小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案例,提升涉外企业对汇率避险的认知,做好中小企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便利交易渠道,拓宽衍生品展示平台,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操作门槛和难度,通过池州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特色产品一览表》,形成外汇衍生品网上货架,为提供实时优质的咨询和服务。 下一步,池州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提升外汇服务水平,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提升外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6-10/anhui/2022/0610/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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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不受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限制。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将该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9个省(市),并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试点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06-06/anhui/2022/0606/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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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在我省落地,助力我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创新发展,2022年6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组织召开了部分银行参加的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工作推进会。 会议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了宣讲,介绍了试点政策在全国部分地区推广的有关情况,并详细解读了试点政策核心、要点和预期成效。参会银行认真聆听政策宣讲,结合各自对政策的理解,分别从政策支持、内部管理、宣传传导、客户储备等方面展开深入细致的交流,就试点推进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纷纷表示将进一步精准锁定客户需求,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汇率避险支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展境外融资渠道。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下一步,安徽省分局将持续加强试点政策宣传,认真摸排企业需求,抓好试点政策的落实落细,提升我省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6-13/anhui/2022/0613/2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