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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3320858-7-2024-00098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9-11
  • 名       稱:
    2024年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問答案例
  • 文       號:
2024年資本項目外匯政策問答案例

1.境外放款業務可以以人民幣登記,美元放款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2.4.4.18條境外放款業務的登記、放款以及回收各環節中,人民幣與外幣之間不能錯配;以人民幣登記的,必須以人民幣放款和回收;以外幣登記的,必須以外幣放款和回收,但外幣各幣種之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配置。

 

2.企業的外債還清後是否需要到外匯局辦理註銷手續?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了企業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管理要求。已登記外債未償餘額為零且不再發生提款的,在辦妥最後一筆還本付息、關閉相關外債賬戶後,企業可向所屬外匯分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不符合上述條件(如債務人因債務減免、債轉股等無需償還外債本息)的,企業仍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債註銷登記。同時取消了企業辦理外債註銷登記的時間限定。

3.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可以結匯使用嗎?

答:可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取消了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不得結匯的限制,允許交易達成或違約扣款時將保證金直接結匯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主體應如何辦理存量權益登記?

答: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應按照《外商投資法》相關規定,統一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www.gsxt.gov.cn)報送年報數據(工商年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告資訊後定期將年報數據共用至商務部,商務部將年報數據共用至外匯局資本項目資訊管理系統存量權益登記模組。

境外投資企業境內直接投資主體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報境外投資企業存量權益數據。

相關主體一般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年度存量權益登記數據,具體要求請關注外匯局每年發布的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

5.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的政策要點是什麼?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即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且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6.是否所有企業均可享受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答: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台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

1)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

2)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7.企業境外放款能在銀行辦理註銷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非金融機構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本息的,可到其所屬省級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境外放款註銷登記。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

8.什麼情況下內保外貸註銷可以在銀行辦理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可到所屬省級外匯分局轄內銀行辦理內保外貸註銷登記。

9.外商投資企業做幣種變更登記時,實到註冊資本和實繳出資額按哪天的匯率折算?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1.3.4第三條,原則上按資金入賬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不同外幣間套算率進行折算。

10.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於何時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3.3.4.1第二條,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均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進行管理。採用“投注差”外債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佔用該企業按“投注差”方式計算的外債額度。

11.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減持資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4.4.4.1第一條及第六條,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應在減持後2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股東持股登記。

12.在辦理境外上市境內股東持股新辦登記後,如後續再發生減持,需要辦理什麼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4.4.4.1第四條,境內股東辦理境外持股登記後,擬增持或減持境內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況(如數量、比例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入手續之前及時辦理持股變更登記。

13.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時,同時獲批H“全流通”需要單獨辦理H“全流通”變更登記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匯發〔202412號)4.3.4第八條,境內公司在境外上市(首發或增發)備案時同時獲批參與H“全流通”的,無需單獨申請H“全流通”變更登記,與境外上市登記一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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