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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905110-2-2022-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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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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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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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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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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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銀髮〔2021〕329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銀行優化金融服務,為誠信守法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本通知所稱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於離岸轉手買賣、全球採購、委託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二、銀行應根據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特點制定業務規範,完善內部管理,實施客戶分類,提升服務水平:
(一)健全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內控制度,包括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優化業務審核、實施事後監測管理和完善內部監督等。
(二)精準識別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客戶身份和業務模式,根據客戶誠信狀況、合規水平和風控能力等,動態實施內部客戶風險分級評定,對客戶主體、業務性質和關聯交易進行穿透式審查。
(三)重點支援基於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製造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和現代化水平而開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
三、銀行辦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按下列規定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一)交易真實、合法且具有商業合理性和邏輯性。
(二)經合理審查未發現存在涉嫌利用虛假或構造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進行投機套利、違規轉移資金或騙取銀行融資等異常情況。
四、銀行應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髮〔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資訊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號)等相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數據報送。對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報送在服務貿易項下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應在交易附言中註明“新型離岸”。
銀行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客戶盡職調查、事後監測管理等資料5年備查。企業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五、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對無法按此規定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在確認其真實、合法後可直接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及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數據報送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手”,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機構報告。
六、銀行應從源頭做好風險防範,加強貿易背景審核。在業務辦理、監測管理以及內部監督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虛假或構造交易、騙取融資等異常行為的,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外匯局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銀行內控制度要求,調整企業的客戶風險分級,嚴格審核企業後續跨境資金結算業務。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按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七、內控制度完備、具有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實際需求的跨國公司可按照《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印發)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開展含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八、人民銀行、外匯局依法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開展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跨境資金結算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外匯局分支機構應加強與其他部門資訊共用,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密切跟蹤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創新發展,主動回應市場訴求,指導銀行持續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實施。《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人民銀行、外匯局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
外匯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