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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05110-2-2015-0010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7-23
  • 名       稱: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企業報告事項的重申
  • 文       號:
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企業報告事項的重申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自20128月改革以來,取消了逐筆核銷管理方式,實施貨物流和資金流的總量核查、動態監測以及分類管理。外匯局全面比對和評估每家企業進出口和收付匯的總體匹配情況,及時分析企業的貿易收支合規性和風險狀況並將其分為ABC三類,並依據其後續業務發展情況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國家外匯管理局《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八條明確指出:“外匯局對企業貿易信貸進行總量監測,對企業貿易信貸規模實施比例管理。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外匯局報告貿易信貸資訊。”但是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核查發現,部分企業仍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現就企業報告事項重申如下:

一、企業報告的定義

    企業報告是指企業通過監測系統或到外匯局現場對貿易信貸、貿易融資、轉口貿易、進出口與收付匯存在較大差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可能導致貿易外匯收支與進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輔導期情況進行報告的制度。

企業報告按業務性質和約束程度可分為義務性報告和主動性報告。義務性報告是指企業必須按照法規規定對貿易外匯收支及進出口情況進行的報告。主動性報告則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

二、企業報告的重要性

外匯局核查企業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理性,綜合評估企業報告情況。對報告數據質量不高、多次漏報或者錯誤報告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並將情節嚴重的企業按規定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三、企業義務性報告的內容

1.貿易信貸業務報告:(1A類企業: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2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2.貿易融資業務報告: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3.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報告: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4.輔導期業務報告:輔導期內實際業務發生情況,逐筆對應進出口和收付匯或轉口貿易收支數據。

四、企業報告的方式

1.系統報告。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外匯局報送相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金額、關聯交易類型等資訊。

2.現場報告。企業未在上述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提交報告,可以準備相應單證到外匯局現場辦理。具體查看經貿資訊網的現場報告事項告知資訊。

3.對已經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業務,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報告數據修改或者刪除操作方式同上述1.2

4.輔導期業務報告時間是輔導期截止時間後10個工作日內。輔導期的截止時間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五、企業報告注意事項

1.輔導期企業除做好輔導期業務報告外,應同時按A類企業有關規定進行貿易信貸、貿易融資、轉口貿易等各項義務性報告。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總量核查、動態監測等工作涵蓋了人民幣報關或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業務。對於以外幣報關、人民幣結算或以人民幣報關、外幣結算的跨境貿易收支,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外匯局進行貿易信貸等報告;對於以人民幣報關並以人民幣結算的跨境貿易收支,企業可參照外匯管理關於貿易信貸報告等規定辦理,以免對後續現場核查、企業分類等工作產生不必要的幹擾。

3.相關檔案參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相關問題解答》,企業可在廈門市經貿資訊網-廈門外匯業務指引欄目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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