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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905110-2-2015-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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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經常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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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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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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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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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1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檔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政許可審核許可權下放後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後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二、本通知發布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三、為便於事後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資訊按規定如實報送。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五、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檔案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