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行政處罰資訊查詢
更新時間:2020-01-15【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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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匯罰〔202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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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京匯罰〔2025〕42號
違規主體名稱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吳**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甲25號中國光大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000100011743X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四條;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文印發)第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 《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文印發)6.9審核原則第二條第2項;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文印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發布)第五條;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年第16號發布)第二條 、第十條
違法事實 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處罰類別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罰沒款金額(萬元) 428.43
處罰決定日期 2025-10-29
公示截止期 2026-11-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