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行政處罰資訊查詢
更新時間:2020-01-15【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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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匯罰〔202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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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京匯罰〔2023〕13號
違規主體名稱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丘**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1號1幢1單元11層110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105710923758F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違法行為類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文印發)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等 2.《條例》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綜發〔2020〕89號文印發)6.10審核材料第三條及審核原則第三條第6點等 3.《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文)第五條 4.《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發布)第五條和第二十三條等 5.《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6.《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7.《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8.《條例》第三十條、《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髮〔1996〕423號文印發)第十九條 9.《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文印發)第十八條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第三條第五項、《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一條、《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匯發〔2015〕13號文印發)2.5審核材料
違法事實 1.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2.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 3.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4.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5.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處罰類別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罰沒款金額(萬元) 740.16
處罰決定日期 2023-06-20
公示截止期 2024-06-29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