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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大王財經網:
投訴大王財經網,網址:https://www.kingcaijing.com/,備案號:浙ICP備2022027561號-5,公司名稱:嘉興緣騰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投訴大王財經網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推廣境外炒外匯平台,嚴重擾亂中國經濟,大王財經違法推廣外匯平台的連結:atfx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atfx/, 福匯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fxcm/,ZFX山海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zfx/,ICmarkets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icmarkets/ , xm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xm/ ,XTM富拓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fxtm/ ,exness https://www.kingcaijing.com/dealer/exness/ 大王財經與境外炒外匯平台合夥欺騙中國老百姓,希望外匯管理局重視。望依據中國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以維護中國經濟發展及投資者合法權益。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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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員:
針對您留言投訴的網站(大王財經網),我分局已於2026年1月將該網站上報協調網信部門封堵屏蔽。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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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可:
本人系聽障人士,無法正常接聽電話,所有溝通請通過簡訊發送至上述聯繫電話,特此說明。現實名舉報徐偉明涉嫌外匯違法行為,並主動說明本人未按規定申報攜帶外匯的特殊情況,具體如下:
本人 2026 年在韓國濟州島旅遊期間,被徐偉明以代為換匯為名騙取韓元 5.2 億元(摺合人民幣約 270 萬元),該款項由徐偉明在濟州島境內私下操作兌換,未通過合法外匯業務資質金融機構辦理,且其將部分換匯回款私自劃轉至本人及賀春燕境內銀行賬戶,涉嫌非法外幣兌換、跨境私自劃轉資金。
徐偉明騙取款項後攜款潛逃回國,本人已在濟州島當地報警,因對方離境未被抓捕。本人為追討款項緊急回國,情急之下未向海關申報攜帶的現金,並非主觀故意違反外匯申報及管理規定,且目前被騙款項基本損失殆盡,經濟陷入嚴重困境,無能力承擔相關處罰。
現懇請貴局依法核查徐偉明的外匯違法行為並予以查處,同時指導本人補辦外匯申報相關手續;若涉及行政處罰,懇請結合本人聽障殘疾身份、非故意違法、主動說明情況及經濟困難的實際,予以從輕、減輕或減免處罰。
本人願意積極配合貴局核查工作,可提供濟州島報警回執、轉賬記錄等全部證據材料,懇請貴局對本人個人資訊嚴格保密。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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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員:
2026年3月13日下午已與留言人當面溝通。涉騙事項已建議其向公安部門反映,後續待案情進一步明確後再行處理。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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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z:
你好,我是溫州商學院的學生,目前在寫畢業論文,我的題目是《中美利差對浙江省跨境證券投資結構的影響——基於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的比較》,現在我想向貴單位請求是否能夠發我目前所確實的數據,我想要浙江省月度的跨境證券投資項目下的股權資產淨流量和浙江省月度的跨境證券投資項目下的債務證券(債券)淨流量還有浙江省跨境證券投資總額,球球了有沒有啊,年份最好能長一點,需要月度數據,如果沒有年度或者季度也行,我不挑有數據讓我寫論文就行,我球球了,麻煩儘快處理,謝謝你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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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員:
浙江省證券投資項下銀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數據可在國家外匯局官網查詢。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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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台商非法轉出資金到台灣:
台商 劉春明 微信帳號:liuchunming681869
經常性大筆資金 (至少幾十萬人民幣)從內地轉到台灣 私下與台灣人換錢 不走正規管道
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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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員:
經與留言人聯繫,建議進一步提供可供查證的證據材料。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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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領導:
您好!本人曾任職於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曹操出行”),現就本人蔘與該公司港股股權激勵計劃後,售股資金跨境調回境內遇阻事宜,特向貴局致函諮詢,懇請予以專業指導並協助解決相關合規困境。
本人 2022 年 7 月獲曹操出行港股期權激勵,2025 年 6 月離職,同期該公司完成港股上市。2025 年 12 月 29 日,本人依法賣出所持期權,後就售股資金跨境調回的合規辦理事宜與曹操出行溝通,要求其履行協助義務,但其明確拒絕,僅要求本人自行辦理全部手續,未提供任何操作指導與必要配合,導致本人合法售股資金至今無法依規調回境內。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 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需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辦理外匯相關事宜,離職參與員工仍適用該規定,相關單位亦有配合外匯管理工作的法定義務。
基於上述情況,特向貴局諮詢:1. 曹操出行作為原所屬公司,是否對本人負有辦理售股資金跨境調回的法定協助義務?2. 若其負有相關義務卻拒不履行,本人應通過何種合規途徑維權,貴局能否予以指導並督促其履行法定義務?
懇請貴局予以專業解答和關注,協助本人解決資金跨境調回的合規難題。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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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分局
管理員: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有關規定,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由境內代理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審核辦理。經查詢,浙江省分局轄內企業未出現代理曹操出行登記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
2026-02-26
投訴建議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42條,已處理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