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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外卡收單業務,向境外發卡銀行交納發卡行服務費(業內俗稱“交換費”)。如境外發卡銀行直接通過其境外賬戶從外卡交易本金中扣收發卡行服務費,則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無需間接申報發卡行服務費;如境內非銀行支付機構通過開戶行跨境匯款方式,向境外發卡銀行支付發卡行服務費,則要提供稅務備案表等憑證,由開戶行間接申報。這兩種模式實質是資金結算方式不同,但前者由於境外發卡行扣收發卡行服務費造成銀行卡交易本金未足額收匯,外管不要求間接申報,也不要求還原申報,因此可以規避稅務備案和代扣代繳稅款的監控。而後者由於資金匯出前需要以稅務備案和完稅憑證為前置程序。對於前一種模式,是否存在脫離外匯或稅務監管,規避納稅的隱患?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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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員:
您好!您的留言表述不夠清楚,需要與您電話溝通具體含義。但根據您所留的個人資訊,我分局一直無法聯繫到您本人,建議您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便於我們聯繫解答疑問。您也可致電我分局進行諮詢,電話027-87327241。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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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收單機構從事外卡收單業務,按業務合作協議需要向境外發卡機構交納發卡行服務費(業內俗稱“交換費”)。實踐中,境外發卡機構通常是根據清算報表數據,直接從銀行卡交易本金中扣收發卡行服務費,即境內收單機構無需單獨向境外發卡機構辦理髮卡行服務費的外匯跨境匯款。例如,外卡收單業務中,外卡在中國境內消費10000元後,境外發卡機構將9900元通過清算機構匯給境內收單機構,其差額100元即為發卡行服務費,由境外發卡機構在匯出外卡交易資金時在境外同步完成扣收。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23年版)》(匯發〔2023〕10號)第四項第(三)條規定:居民持卡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ATM提現、POS消費,及退回銀行卡的POS消費退款、返現等,以及非居民持卡人在境內ATM提現、POS消費和退回銀行卡的POS消費退款、返現等,如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清算,則持卡人無需進行間接申報,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應通過境內銀行將其銀行卡清算相關的涉外收付款申報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從外匯局檔案規定看,這一內容主要針對的是境內銀行卡在境外使用(業內俗稱“內卡外用”)。請問,對於外國人使用外卡在中國境內商戶消費產生跨境交易時,境內收單機構被境外發卡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1.是否屬於國際收支申報範圍?2.如屬於申報範圍,是否由清算機構開戶銀行負責間接申報?3.如應申報,其申報項目是否屬於“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項下,還是屬於其他哪個具體申報項目?4.如境內收單機構修改協議約定,要求境外發卡機構從境外全額匯入銀行卡交易本金,然後由境內收單機構在銀行卡交易本金外,單獨從境內跨境匯出發卡行服務費,那麼該操作模式下是否應由境內收單機構開戶行負責間接申報?涉外收支申報時是否需要提交服務貿易對外支付備案表,代扣代繳完稅憑證等資料?此模式下的涉外收支申報項目是哪個?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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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員:
若是境外發卡機構直接從銀行卡交易本金中扣收發卡行服務費,則此項費用收付時資金並未跨境,無需進行間接申報。若是境外發卡機構從境外全額匯入銀行卡交易本金,然後由境內收單機構在銀行卡交易本金外,單獨從境內跨境匯出發卡行服務費,此種情況下需區分境內收單機構的身份,若收單機構為銀行,則無需進行間接申報;若收單機構為非銀行機構,則收單機構需通過付款銀行進行間接申報,交易編碼可申報在226000金融服務項下。收單機構付款時所需單證問題,需諮詢當地外匯局業務部門和經辦銀行。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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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目前國家推出異地開立外債賬戶,請問貴司是否允許武漢註冊企業進行異地開立外債賬戶呢?盼您回複,謝謝!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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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分局
管理員: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第九條“取消外債賬戶異地開立核准”,允許確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業到註冊地所屬外匯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區銀行開立外債賬戶。 如有疑問,請致電外匯局湖北省分局資本項目處,我分局將通過電話了解詳細業務情況並進行解答。聯繫電話:027-87327335。
2023-12-18
業務諮詢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70條,已處理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