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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0000232-7-2016-00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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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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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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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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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山東分局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2(2016年12月):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逾期未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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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局青島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開發銀行山東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山東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山東省分行,交通銀行山東省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山東省分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濟南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營業部,中國銀行濟南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濟南市分行,滙豐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恒生銀行濟南分行,齊魯銀行,北京銀行、天津銀行、威海市商業銀行、青島銀行、日照銀行、萊商銀行濟南分行,濟南農村商業銀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管理規定,督促機構申報主體切實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外匯局山東省分局制定了《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逾期未申報管理辦法》(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市分支局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縣(市)支局和各銀行,並按照《辦法》有關要求,加強對逾期未申報數據的非現場核查,認真核實逾期未申報責任,按期向省分局報送達到執行標準的機構申報主體名單。在現場核查時,各市分支局應重點關注銀行對“不申報、不解付”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銀行,應嚴肅處理。
二、各銀行應通過制發宣傳單、多媒體演示等方式加強宣傳,做好對申報主體的宣傳解釋工作。
三、各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協助外匯局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督促機構申報主體及時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並認真審核相關紙質申報資訊,確保國際收支申報數據及時、準確和完整。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外匯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處反饋。聯繫人:喬兆穎,聯繫電話:0531-86167623。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逾
期未申報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統計
間接申報逾期未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機構申報主體切實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確保轄內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數據及時、準確和完整,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機構申報主體(以下簡稱“申報主體”)是指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業務的非銀行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內各級外匯局、銀行以及機構申報主體。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以下簡稱“省分局”)負責組織省內外匯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各市分支局”)、銀行對逾期未申報情節嚴重的申報主體在全省範圍內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以下簡稱“特殊處理措施”)。
第二章 執行標準
第五條 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超過五個工作日即形成逾期未申報資訊。
第六條 各市分支局應根據涉外收付款統計系統中“涉外收入申報單—逾期未申報資訊查詢”模組的查詢結果,確認逾期未申報資訊。
第七條 申報主體的逾期未申報行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對其執行特殊處理措施:
(一)單筆逾期未申報金額等值100萬美元(含)以上且逾期未申報3個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轄範圍內單月逾期未申報累計3筆(含)以上或單月逾期未申報累計金額等值200萬美元(含)以上;
(三)省轄範圍內單月逾期未申報累計5筆(含)以上或單月逾期未申報累計金額等值300萬美元(含)以上;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逾期未申報責任不屬於申報主體或經外匯局認定可免除申報主體責任的,不對其執行特殊處理措施。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九條 各銀行應及時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對屢次催報無效形成逾期未申報資訊的,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對其執行特殊處理措施。
第十條 對轄內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行為達到執行標準且責任核實無誤的,各市分支局應於月後10個工作日內填寫《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名單》(格式一),逐級匯總後報省分局。
第十一條 省分局向達到執行標準的申報主體下發《“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格式二,以下簡稱《通知書》),同時以適當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各銀行。
第十二條 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後,申報主體及經辦銀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辦銀行應督促該申報主體通過紙質申報、電子單據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逐筆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並通知其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新收款項的申報,但不可辦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二)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完成涉外收入補報且能按規定辦理新收款項申報的申報主體,可填寫《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申請書》(格式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實無誤後,逐級上報省分局。
(三)對於已補報其全部涉外收入款項並申請解除特殊處理措施的,省分局應向其核發《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確認書》(格式四,以下簡稱《確認書》),同時以適當形式告知各市分支局,各市分支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各銀行。
(四)經辦銀行對於申報主體在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辦理的全部新收款項申報審核無誤後,憑其出示的《確認書》(複印件有效),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款項的解付手續。
第十三條 對於未按上述規定配合執行特殊處理措施的申報主體和銀行,以及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後仍不配合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工作的申報主體,省分局及各市分支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逾期未申報管理暫行辦法>通知》(魯匯發〔2011〕24號)同時廢止。
_____分(支)局機構申報主體逾期未申報名單
國家外匯管理局_____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公章)
年 月 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不申報、不解付”
特殊處理措施執行通知書
___________(機構名稱):
因你單位未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有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我分局決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對你單位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三:
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申請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我單位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我單位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完成補報,共____筆,金額合計(折)________美元,申報號碼為____________,並保證各項申報資訊準確、完整。
現申請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請予批准。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解除“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確認書
___________(機構名稱):
茲確認你機構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筆涉外收入款項的補申報。現決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對你機構的“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你機構應嚴格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有關規定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和解付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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