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外匯》2021年第12期
作者:田雪彥 孫冠軍
無論合同是否簽署或執行,在對於極可能發生的交易所面臨的外匯風險管理時,均可運用套期會計進行處理。
隨著人民幣匯率雙向波動的幅度加大,諸多企業都在積極籌劃外匯風險的套期保值,以保護企業的生產經營利潤以及股東權益。運用套期會計可以幫助企業將風險管理恰當地呈現在財務報表中。本文將聚焦近期實務中企業關心的問題進行解答。
困惑一:尚未發生的外匯風險可以套期嗎
企業在以外幣結算的銷售或採購交易中會收取或支付外匯,因此面臨由匯率波動帶來的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的金額變動風險。而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等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體現在企業的利潤表中即匯兌損益。通過衍生品對財務報表中的外幣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保值,企業便可將衍生品的公允價值變動與相關風險敞口產生的匯兌損益進行有效對沖,實現平滑匯兌損益的效果。
實務中,企業的外匯風險不止於外幣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例如,企業已簽署但尚未執行的涉及外幣結算的銷售或採購合同,雖未執行,但已面臨與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同樣的外匯風險。如果將此類已簽署合同的外匯風險納入企業的風險管理範疇,在套期會計領域便是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的套期。再進一步,對很多企業來說,儘管尚未簽署銷售或採購合同,但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劃及曆史經驗,預期極可能發生某些外幣銷售或採購交易,而對這些極可能發生的外幣銷售或採購交易,企業同樣面臨外匯波動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當企業通過衍生品鎖定預期交易的外匯風險時,亦可運用套期會計進行處理,以鎖定外幣銷售或採購交易未來收取或支付的人民幣現金流(見圖1)。簡而言之,無論合同是否簽署或執行,對於已經發生、確定將發生以及極可能發生的交易所面臨的外匯風險,均可運用套期會計進行處理。
困惑二:在對預期外幣交易運用現金流量套期時,如何將衍生品盈虧計入損益
當企業通過衍生品鎖定預期採購或銷售交易現金流量的外匯風險時,企業往往會對何時將衍生品的盈虧計入利潤表產生疑惑。例如,根據年度生產計劃,企業預計2021年12月將會有一筆極可能發生的原材料美元採購交易,且將於2022年3月結算。企業的記賬本位幣是人民幣。為規避原材料採購支付中美元的升值風險,提前鎖定採購支付所需的人民幣現金流量,企業考慮將採購原材料支付美元的匯率鎖定在1∶6.4—1∶6.8之間,以此作為風險管理策略。考慮到市場行情,企業擬於2021年6月落實風險管理目標,即簽署2022年3月到期的遠期外匯合約,將美元採購的外匯風險鎖定在1∶6.5。企業後續將在2021年8月正式簽訂採購合同,按計劃於2021年12月交割原材料,並於2022年3月支付美元採購的應付賬款。
對上述案例,企業可採用以下會計處理:首先,自現金流量套期開始之日,將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有效部分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此後,在12月企業交割原材料時,再將套期工具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轉出,計入原材料成本。由於應付賬款在次年3月結算,現金流量套期需持續至付款時點,因此,後續當應付賬款因匯率波動而導致其現金流量影響損益時,企業可繼續將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有效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以對沖匯兌損益。累積在存貨成本中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將隨著存貨銷售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見圖2)。與之類似,對於預期銷售產生的現金流量,由於通常不涉及確認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因此在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期間可將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至當期損益,即首先在確認收入時將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結轉計入收入,並在後續計量應收賬款匯兌損益時,持續將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來對沖匯兌損益。
困惑三:集團內部的外匯風險敞口可以套期嗎
實務中,很多企業將生產研發環節設在境內,而在境外設立銷售公司來服務終端客戶,因此境內公司會先將產品銷售給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直接銷售或組裝後出售給客戶。此時就會產生集團內公司之間的外幣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例如,境內母公司(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銷售產品給境外子公司(記賬本位幣為美元),交易以美元計價。集團內形成母公司應收子公司的美元應收賬款以及子公司應付母公司的美元應付賬款。於資產負債表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相互抵銷,但是合并利潤表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自交易日至報表日的匯兌損益無法實現合并抵銷。對於集團企業內的購銷交易面臨的外匯風險,當企業運用衍生品進行風險管理時,便可以運用套期會計來對沖無法抵銷的內部應收應付項目產生的匯兌損益。
更進一步,除了集團內已發生交易形成的不能抵銷的外匯風險,集團內也會因預期內部交易而形成影響企業合并損益的外匯敞口。儘管上述集團內採購或銷售交易尚未發生,但匯率波動最終會影響企業的合并損益。在此情況下,當企業運用衍生品對集團內部的預期購銷交易的外匯風險進行管理時,亦可運用套期會計將衍生品的盈虧,在預期內部交易最終影響合并損益的時點,即在實現最終銷售時及計量匯兌損益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例如,企業集團在境內的母公司(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於2021年5月預計將銷售一批貨物給海外子公司(記賬本位幣是美元),銷售合同以美元計價。海外子公司在收到貨物後預計將在2021年11月完成對外銷售,並與母公司結算相關貨款。企業為管理預期銷售給子公司交易帶來的外匯風險,在2021年5月簽署了6個月期人民幣兌美元遠期外匯合約作為套期工具,以鎖定該筆銷售的外匯風險。因此,按照上文所述處理方式,簽署衍生品合同確立現金流量套期關係後,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有效部分先遞延在其他綜合收益,待母公司銷售給子公司形成應收/應付賬款後,再將相關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對沖合并報表中應收/應付賬款不能抵銷的匯兌損益;另外,在子公司實現對外銷售時,將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合并報表中的銷售收入。
困惑四:外匯風險是否只能逐筆套期指定
企業在對應收/應付賬款的外匯風險進行管理時,可能對重大金額的應收/應付賬款逐筆進行管理;但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大量客戶形成的外匯風險敞口會採用匯總管理的方式。例如企業常年滾動保持最低1億美元的應收賬款規模(合同數量眾多,滾動更新)。為管理應收賬款的外匯風險,企業簽署了1年期的1億美元的遠期外匯合約,鎖定應收賬款1年內由於外匯波動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儘管應收賬款一直在滾動更新,但從企業面臨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來看,並不會因個別應收賬款滾動更新而有所不同,因此企業實務中無須逐筆跟蹤指定,而是將一組應收賬款風險敞口中的一部分,即名義金額組成部分進行指定。在此情況下,企業在對該名義金額應收賬款運用公允價值套期會計時,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的有效部分就可以直接對沖應收賬款的匯兌損益。同時,當企業將遠期外匯合約的遠期要素及外匯基差拆分作為套期成本時,可將其有效部分在套期的時間段內進行分攤。
另外,當企業同時存在以外幣結算的預期銷售和預期採購交易時,企業通常會基於收付款的淨敞口管理外匯風險。例如,企業計劃年末支付80萬美元用於採購固定資產,同時預期年末會有100萬美元的銷售。為了同時鎖定固定資產採購現金流出和銷售現金流入的外匯風險,企業既可以簽署80萬美元的遠期購匯合約以及100萬美元的遠期結匯合約,也可以採用更為經濟的風險管理方式——針對外匯收付的淨敞口進行管理,僅簽署20萬美元的遠期結匯合約。按照財政部2017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可以將20萬美元的遠期合約同時指定對80萬美元預期採購以及100萬美元預期銷售現金流面臨的外匯風險淨敞口進行套期,即同時鎖定固定資產的採購和貨物銷售因受匯率變動而導致的損益影響。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企業上述按照淨敞口進行風險管理的策略,如果企業僅將20萬美元的遠期購匯合約與部分預期銷售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套期保值,則會偏離企業對採購及銷售外匯現金流量風險統一管理的初衷。
作者單位: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