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兌換特許業務)合規、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見附件)。現就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各級外匯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部署,加強對轄內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的監管,堅持便捷准入與嚴格監管相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有效履行屬地金融監管職責,防範金融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首次批准轄內非金融機構開展兌換特許業務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獲得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換領《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兌換許可證》)。其中,境內非金融機構總部在申領《兌換許可證》時,還應提交《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承諾書》,以及本機構兌換業務系統通過自動介面模式連接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業務系統的說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匯分局應撤回其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並註銷《兌換許可證》。
三、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工作。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2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辦理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及外幣批發業務的批覆》(匯複〔2015〕16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和外幣兌換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15〕3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廢止:《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20〕6號印發)第十六條以下內容“兌換特許機構未進行事前報告或在調整不到位的情況下發生上述行為的,外匯分局可責令其暫停相關業務並進行整頓,待符合要求後再恢複辦理業務”。
被修改:第十七條修改為“兌換特許機構涉以下事項的,外匯局可依法責令進行整頓或撤銷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一)未能履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承諾書》中承諾內容。(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