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落實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大外匯管理法規清理力度,便利企業、個人了解執行外匯管理規定,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或條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檔案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對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見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