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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黨建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5-00176
  • 分       類:
    機關黨建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5-05-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外匯局機關各司室、機關黨委、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浪費,是指外匯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社會和外匯局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外匯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外匯局綜合司負責統籌協調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牽頭建立指導檢查、協調聯絡等工作機制,人事司(內審司)、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為協調聯絡機製成員單位。上述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日常管理、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

第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各單位班子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加強外匯局預算編製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外匯局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工會、機關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外匯局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和壓縮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以及會議費、國內差旅費、培訓費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務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財務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外匯局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統一協調、相互配合,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認真落實財政部關於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各單位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與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方式結算支付外,要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各單位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要在局政府採購部門的指導下,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

綜合司會同政府採購需求部門依法完整編製政府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綜合司會同政府採購需求部門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要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的審批程序和有關公示制度。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要依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需求部門依法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加強對履約驗收環節的監督,對一般性採購項目按比例抽驗,對重點採購項目可以邀請專家進行驗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總局機關與分支機構、駐外機構、銀行、企業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外匯局各單位國內差旅人員要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增強工作計劃性和預見性,認真落實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國內出差、因公臨時出國(境)時,優先購買優惠機票。

第十五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人事司要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必須落實誰派出、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嚴格按照出國任務和有關規定組團派團,嚴禁弄虛作假。綜合司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分支機構、企業、銀行、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要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超標準房屋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外匯局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銀行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製出境計劃,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機關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不得超標準接待。

住宿安排要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選擇機關內部接待場所,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執行協議價格。

接待對象要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負責接待的相關部門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檔菜肴和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進入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禁止在接待費用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用;禁止向分支機構及其他單位、銀行、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的外賓接待工作要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三條 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通過實行社會化、市場化的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

機關外事活動、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四條 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第二十五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公務用車使用人、使用時間、事由、地點、裡程、油耗、費用等資訊,採取適當方式將用車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和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制度,建立健全車輛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車輛運行成本。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要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陞、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六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要精簡會議、改進會風,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注重會議效率,提高會議質量。

外匯局會議實行年初計劃、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會議召開應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應選擇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會議場所。

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條 綜合司負責對全局會議的統籌、計劃、管理和指導工作,人事司負責對全局境內外培訓的統籌、計劃、管理和指導工作,紀檢組(監察室)加強對年度會議、培訓計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審司加強對年度會議、培訓經費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辦公用房要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結合辦公樓建築結構由機關服務中心進行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條  以司級部門為單位,按“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配置辦公用房。機關服務中心統一調配辦公用房,使用部門不得自行調配。

辦公用房使用部門機構、職能、人員調整時,報機關服務中心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超標的辦公用房應交回,不足部分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統籌調劑解決。 

第三十三條  領導幹部原則上只能使用一處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要及時騰退並由機關服務中心收回。

第三十四條 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要恢複原使用功能。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機關服務中心具體管理。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三十六條 外匯局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傢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絕浪費行為。

第三十七條 嚴格執行國家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盡量少開空調和提前關閉空調,開空調的房間必須關閉窗戶,節約照明用電,杜絕白晝燈、長明燈,及時關閉電腦、印表機等辦公設備。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應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

第三十八條 優化辦公傢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第三十九條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迴圈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條  外匯局政務資訊系統建設要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資訊資源共用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資訊系統互聯互通、資訊共用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資訊化手段,逐步推行電子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一條 人事司、機關黨委、機關服務中心要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職工培訓、經常性教育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類宣傳平台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全體幹部職工形成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要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組(監察室)要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綜合司會同內審司、紀檢組(監察室)、機關服務中心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等專項活動。

綜合司、內審司、紀檢組(監察室)、機關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每年總結相關工作,綜合司匯總後向局黨組報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向分管局領導報告本部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一併進行。

第四十五條 司級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要列為各司級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四十六條 綜合司負責統籌協調外匯局各單位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組(監察室)和人事司,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紀檢組(監察室)要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四十八條 綜合司要加強對各單位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會議活動、政府採購事項的監督檢查,對於發現的違規問題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內審司要加大對各單位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十九條 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資訊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要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資訊;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七)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八)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條 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外匯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支援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外匯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涉及外匯局各單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發揮全系統幹部群眾對外匯局各單位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建立外匯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實施辦法造成浪費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本部門、本單位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資訊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獲得的經濟利益,要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實施辦法,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要責令退賠。

第五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中國外匯管理》雜誌社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綜合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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