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時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並附《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2.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公告等能夠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真實性的材料(涉及國有企業等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另需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認可檔案)。
3.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個人蔘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書或協議。
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務關係屬實的承諾函(附個人名單、身份證件號碼、所涉及股權激勵類型等)。
4.參與公司(含境內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5.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重大變更事項的描述)。
2.原《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3.最新填寫的《境內個人蔘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表》。
4.變更事項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5.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年第3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