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在中央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首次登記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備並加蓋公章的《境內機構境外衍生業務登記申請表》。
2.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核准檔案複印件(集團內成員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業的授權檔案正本及複印件)。
3.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額度核定檔案複印件(集團內成員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業的額度分配檔案正本及複印件)。
4.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後為企業辦理外匯登記,確認企業對外付匯額度資訊,並向企業出具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變更登記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登記書面申請。
2.外匯局原出具的相關業務登記憑證。
3.中央企業提交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額度核定檔案複印件;集團內成員公司提交中央企業關於集團內成員公司額度分配的檔案正本及複印件)。
4.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