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資產後30日內,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應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其境內代理人所在地外匯分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
1、申請書,並填寫《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申請表》;
2、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境內機構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3、境內機構和境外投資者簽署的轉讓合同主要條款複印件(無須提供不良資產及擔保事項逐筆數據)。
4、若由境內代理人辦理,還需提供代理協議。
5、針對前述材料提供的補充材料。
主要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