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適應銀行調運外幣現鈔業務發展,進一步規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聯合修訂了《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見附件),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獲得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業務資格的銀行,無需重新申請業務資格。
二、本通知發布前已印製且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章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屆時仍未使用的《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許可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回收銷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規定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資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下發<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的通知》(匯函[1998]6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關於銀行調運澳門元現鈔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20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調運盧布現鈔進出境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4]4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烏魯木齊口岸海關辦理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7]198號)同時廢止。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繫。
聯繫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電話:010-68402313;
海關總署電話:010-65194959。
附件:銀行調運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