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第642號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使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此次修改情況,我們就此問題採訪了相關研究機構和政府部門的專家。
為綜合反映我國對外經濟狀況,為宏觀經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我國近二十年的國際收支統計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什麼現在要做出這樣一次重要的修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認為,近二十年是我國對外經濟蓬勃發展的時期,這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適應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新形勢就是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產品,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湧現,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都需要對此儘快適應。新問題就是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新要求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於2009年發布《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這是各國編製國際收支統計報表的通用標準,在統計原則、範圍和分類以及框架結構等多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和細化,同時強化了國際收支頭寸存量統計。這些變化對我國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為我國健全符合最新國際標準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這次《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修改體現了國際收支形勢快速變化和宏觀經濟監測分析的最新需要。對照修改前的《辦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特點和內容又有哪些?
國際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分析稱,此次修改突出了五大特點。一是與時俱進,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的最新國際標準全面修訂統計申報範圍和對象等內容;二是突出重點,對國際收支存量統計、非中國居民申報義務等重點內容進行了修訂;三是查漏補缺,對原《辦法》中缺失的統計內容以及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的薄弱環節進行補充,增加了存量統計和非中國居民、中國居民個人等申報主體的義務;四是優化渠道,明確了各類登記結算、託管等能夠更加方便和準確提供證券投資數據的服務機構的報送義務,減輕申報主體負擔,提高數據報送效率和數據準確程度;五是明晰權責,修訂明確了申報主體和統計人員的統計義務和違反規定的罰則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介紹說,《辦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二是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可以更全面準確地掌握有關國際收支交易,尤其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與非中國居民的國際收支交易;三是根據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以及證券市場的管理和發展情況,增加對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的申報要求;四是增加對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義務;五是根據對申報主體的修改情況,增加了對這些申報主體的保密義務;六是刪除原《辦法》中的有關罰則,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要求進行處罰。總的來看,修改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可以滿足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國際收支統計和監測的需要。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修改後,對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相關專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作為《辦法》具體實施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也正在進行或準備著相關工作。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張斌建議,《辦法》修改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全面提升我國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的統計水平,為宏觀調控提供重要依據。同時,繼續改進統計方法,使其更加適應《辦法》的新要求,達到《辦法》修改的目的。此外,還需要加強宣傳,讓申報主體和社會公眾了解自身義務,提高申報意識,支援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介紹了貫徹落實《辦法》的三項新舉措:一是按照《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要求,修訂發布《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二是在逐步健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等直接申報統計制度的同時,完善國際收支抽樣調查統計內容,探索估算統計方法,在確保統計數據質量前提下降低社會成本,便利申報主體。三是增加國際收支統計業務培訓頻次和指導力度,加強與銀行等數據報送機構面對面的溝通,開展多層次的學習宣傳活動,撰寫國際收支統計釋本,向社會公眾和申報主體普及國際收支統計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