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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119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2-04-16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2]26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增強銀行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的靈活性與主動性,促進人民幣匯率的價格發現,根據當前國際收支狀況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完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正負區間管理。在現有結售匯綜合頭寸上下限管理的基礎上,將下限下調至零以下。

二、除全國性銀行、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做市商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外,其他銀行(含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統一執行以下標準:

    (一)2011年度結售匯業務量低於1億美元,以及新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為-300萬美元。

    (二)2011年度結售匯業務量介於1億至10億美元,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為-500萬美元。

(三)2011年度結售匯業務量10億美元以上,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為-1000萬美元。

銀行申請核定或調整結售匯綜合頭寸上下限,仍應遵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6號)執行。

三、取消對銀行收付實現制頭寸餘額實行的下限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第一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11號)第一條停止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2416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並根據2011年度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計算出轄內各銀行的負頭寸下限,一併通知各銀行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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