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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007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銀行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2012-01-05
  • 名       稱: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2010]325號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社會各界掌握匯價管理相關政策,現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具體事項的相關規定整合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15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兌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和馬來西亞林吉特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詢價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率的中間價。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當日匯率中間價適用於該中間價發布後到下一個匯率中間價發布前。

二、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三、人民幣兌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00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港幣和英鎊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人民幣兌馬來西亞林吉特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的報價平均得出。

四、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的交易價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外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上下0.5%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兌歐元、日元、港幣、英鎊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兌該貨幣匯率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兌馬來西亞林吉特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兌林吉特匯率中間價上下5%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兌其他非美元貨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另行規定。

、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當日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與最低現匯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1%([當日最高現匯賣出價-當日最低現匯買入價]/當日匯率中間價×100%≤1%),最高現鈔賣出價與最低現鈔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當日匯率中間價的4%([當日最高現鈔賣出價-當日最低現鈔買入價]/當日匯率中間價×100%≤4%)。每日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提供美元最高現匯賣出價和最低現匯買入價區間、最高現鈔賣出價與最低現鈔買入價區間均應包含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在上述規定的價差幅度範圍內,外匯指定銀行可自行調整美元現匯和現鈔的買賣價格。

鼓勵外匯指定銀行在櫃檯加掛人民幣兌各種貨幣匯價。人民幣兌非美元貨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幅度沒有限制,外匯指定銀行可自行決定對客戶掛牌的人民幣兌非美元貨幣現匯和現鈔買賣價。

六、外匯指定銀行可在第五條規定的價差幅度範圍內與客戶議定更優惠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但實際成交價格應遵循風險管理原則,避免不正當競爭。

、全國性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外資銀行、地方性中資銀行總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分局),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30之前報送本銀行上一工作日初始掛牌匯價、最高價、最低價、結束掛牌匯價以及當日營業初始掛牌匯價。全國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外資銀行、地方性中資銀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於每個工作日上午1030之前將本銀行上一工作日實際成交最高價、實際成交最低價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分局。

八、提供掛牌匯價服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均應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報送銀行掛牌匯價日報表(見附件)。具體登錄及數據報送方法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網址為http://www.safesvc.gov.cn。)首頁“常用下載”欄目中“銀行牌價報送使用手冊及模板”。

外匯局分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全國性銀行的分支機構,外資銀行、地方性中資銀行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網上服務平台報送銀行掛牌匯價日報表,並登錄內網網上服務平台(地址為http://100.1.50.12)為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初始設置,保證外匯指定銀行能夠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報送銀行掛牌匯價日報表。登錄及操作方法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首頁“相關下載”欄目中“分局為銀行開戶及授權操作說明”。

九、實現網路報送的外匯指定銀行可停止通過其他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外匯局分局報送銀行掛牌匯價日報表。如遇網上服務平台故障無法傳輸數據,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分局應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並啟用傳真方式報送銀行掛牌匯價日報表。全國性銀行總行傳真至01068402303

十、外匯指定銀行應建立健全有關掛牌匯價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外匯指定銀行應完善全系統掛牌匯價的管理辦法(包括定價機制、風險防範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匯價資訊聯網技術規範等),如有修改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外匯局分局備案。全國性銀行總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資銀行、地方性中資銀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機構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分局。

十一、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強對轄區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的監督和檢查。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十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非工作日美元對人民幣現匯和現鈔掛牌買賣價差的批覆》(匯複[2007]44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對客戶美元現匯掛牌匯價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匯複[2007]334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牌價和結售匯頭寸統計監測工作的通知》(匯發[2005]84號)同時廢止。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他檔案中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規定的有關事項以本通知為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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