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1-01145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1-12-2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1]5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相關業務,根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第76號令,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        

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委託其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淨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持《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檔案和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試點辦法》第九條(一)、(四)項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資產配置及變動、投資損益、合規履行和產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        

五、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在其境內人民幣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開戶情況報託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的託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領取《登記證》。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在發起後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核心條款內容的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六、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覆檔案,由託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及購匯手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匯入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支付有關稅費(如支付稅款、託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所需資金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入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可匯出境外的資金包括出售境內證券所得、現金股息、利息等資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出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前述資金可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          

七、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可由託管人根據每日申購或贖回的軋差淨額,在出現淨申購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人民幣資金匯入境內的手續,在出現淨贖回時按日為其辦理相應資金以人民幣或購匯匯出境外的手續。        

除開放式基金外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由託管人按月為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匯出。如需匯出或購匯匯出投資收益的,還應向託管人提交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相關稅務證明。        

八、託管人在為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時,應當對相應的資金匯兌和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及時、準確地在《登記證》上按月記錄有關情況,並按照以下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業務的相關報表:        

(一)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及購匯明細表》(附表1);        

(二)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二)》(附表2);        

(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二)》(附表3)。        

九、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其託管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十、本通知要求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入及購匯明細表

附件2: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月報表(一)、(二)

附件3: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一)、(二)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