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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08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12-3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有關外匯業務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10]15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有關外匯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規範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是指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出售或購買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的跨境交易行為。境內機構及有關境外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等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此類交易所涉外匯收支業務,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二、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收付款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境內機構憑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有效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此項業務。

三、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跨境交易項下收款業務,應當審核以下單據:

(一)境內機構申請書;

(二)商業發票;

(三)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合同;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的批覆;

(五)聯合國授權機構核發的實際減排量認定書。

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項下,對於境外買方向境內機構支付的用於諮詢、評估、向聯合國提出申請等前期啟動費用,銀行只需審核前三項單據;對於境內機構出售減排量項下的預收款,銀行只需審核前四項單據。

在自願減排項目項下,對於境外買方向境內機構支付的用於購買自願減排項目產生的二氧化碳減排量的費用,銀行應當審核前三項單據以及具有合法資質和授權的檢驗認證機構核發的實際減排量認定書;對於境外買方向境內機構支付的用於在自願減排項目中進行諮詢、評估、向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等前期啟動費用以及預付款,銀行只審核前三項單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主管部門規定自願減排項目應當經審批的,銀行還應審核相應批覆。

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跨境交易項下付款業務,以及其他環境權益跨境交易項下外匯收支業務,參照前三款規定審核真實性。

四、銀行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續時,可根據境內機構需求,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審核真實性材料後,為境內機構辦理結匯,或開立“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賬戶性質代碼為“ 2219 ),保留此項外匯收入。收入範圍是:環境權益交易項下外匯收入;支出範圍是: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環境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林權交易所等境內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可在銀行開立“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賬戶性質代碼為“ 3500 )。收入範圍是:意向受讓方存入的交易保證金、擬繳納的交易傭金及稅費;支出範圍是:交易不成功時應退意向受讓方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成功後劃轉給賣方的保證金價款、交易所扣收的傭金及稅費。

銀行應按規定通過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向外匯局報送上述兩類外匯賬戶的開戶、餘額和收支明細資訊。

五、境內機構到銀行開立“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之前,應持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

境內機構到銀行開立“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之前,應持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基本資訊登記。本通知發布之前已開立此賬戶的境內機構,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補辦基本資訊登記。

六、境內機構出售或購買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項下涉外收付款均應申報在“資本項目—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放棄—其他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轉讓收入/受讓支出”項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碼為“ 502030 ,交易附言註明:出售(或購買)碳減排量指標(或根據實際情況指明具體環境權益交易種類)。

通過“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發生的涉外收付款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七、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交易有關外匯業務的批覆》(匯綜複[2008]27號)同時廢止。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電話:010-68402350010-68402429

傳真:010-6840243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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