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9-00020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9-05-13
  • 名       稱: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9】21號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異地開立資本金賬戶,由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二、曆史遺留的外商投資企業固定回報項目外方資金購付匯,由固定回報項目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為境外企業逐筆提供融資性(發行債券除外)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符合規定的,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筆審批。        

四、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包括商業票據)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審批。        

五、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不涉及調整經營範圍的《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的更換,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終止外匯業務,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其每月淨申購或淨贖回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的,由託管人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八、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申請停止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九、移民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其中,對外轉移總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的,所在地分局應將批准複函報總局備案。        

十、繼承財產轉移購付匯核准,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其中,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應將批准複函報總局備案。        

所在地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按照有關內控制度的要求,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以上審批許可權調整後,總局要按照權責明確配置科學、風險可控便利主體的原則,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標準,加強對分局的指導,強化對分局的監督。各分局要建立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在辦理具體審批事項時,需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須及時向總局請示報告。各分局應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總局報送有關數據。        

本通知自200961日起執行。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匯發〔200921號)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