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0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0-30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5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建立健全境外債權統計監測管理體系,規範貿易項下資金跨境流動,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就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境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境外債權包括進口預付貨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預付貨款是指貨物進口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早於合同約定進口日期或實際付匯日期早於實際進口報關日期的付匯。延期收款是指貨物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晚於實際出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匯。
二、企業預付貨款和延期收款實行登記管理。企業應通過互聯網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或前往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預付貨款和延期收款的逐筆登記和註銷手續。
三、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業新簽約進口合同中含預付貨款條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
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生預付貨款的,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已登記預付貨款項下貨物報關進口(或進口備案)和貨物未進口發生退匯的,企業應在貨物進口報關單(或進口貨物備案清單)簽發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付貨款註銷申請。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企業前期進口付匯、預付貨款登記與註銷情況等核定企業預付貨款額度。除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外,原則上企業的預付貨款額度不得超過該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額的10%。
企業預付貨款額度不能滿足需求的,可向外匯局申請調整預付貨款額度。
銀行應按照本通知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根據外匯局確認的企業可辦理預付貨款登記資訊,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的購付匯手續。
五、外匯局根據企業提出的預付貨款註銷申請,分別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和中國電子口岸中為企業辦理註銷確認和核注。
六、對已登記的預付貨款實際未進口而發生退匯的,企業應持相關憑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退匯手續。銀行憑外匯局核准件為企業辦理退匯資金入賬手續時,應遵循原匯路退回的原則。
七、外匯局對企業預付貨款的登記和註銷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預付貨款登記註銷手續的,或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企業接受處罰後,經核准可以辦理預付貨款補登記、補註銷手續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以虛假合同辦理登記的,外匯局應撤銷該登記。
對企業超過預付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預計進口時間30天,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的,外匯局將重點關注。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外匯局可要求付匯銀行憑出口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辦理預付貨款對外付匯。
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為企業辦理預付貨款購付匯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八、本通知同時適用於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和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
九、出口延期收匯的登記管理自2008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具體管理規定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5日起開始施行。以往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分支機構和銀行,並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人及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周海文010-68402366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中心王毅010-68402499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