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有效應對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保證企業順利、及時地辦理相關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給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聯繫。 聯繫電話:(010)-68519113 傳真:(010)-68402294
附件: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 為有效應對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突發事件,保證企業順利、及時辦理相關業務,特製定本應急預案。 一、本應急預案適用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二、當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或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發生全國性系統故障並導致系統癱瘓時,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文或在應急資訊發布平台上發布資訊,啟動本應急預案。當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或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發生系統故障並導致區域性系統癱瘓時,由所在地外匯局發文或以其他方式,啟動本應急預案並報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資訊中心和綜合司(值班室)備案。 三、外匯局和銀行收到啟動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的通知後,執行以下各應急措施: (一)在系統故障期間,各銀行以手工操作方式為企業辦理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內資金結匯或划出(以下簡稱“賬戶內結匯或划出)手續。對於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銀行應審核企業提供的紙質出口報關單正本及其複印件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收匯額範圍內為企業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對於預收貨款項下資金結匯或劃轉,外匯局可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形式予以核准,銀行應審核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核准件後,為企業辦理資金結匯或劃轉;對於無貨物報關出口項下的賬戶內結匯或划出,銀行應在審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郵寄貨物清單等憑證後,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划出。銀行發現可疑、異常交易情況的,應不予辦理。 (二)銀行在系統故障期間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業務時,應做詳細的“結匯/划出未核查台賬”登記,並留存六個月備查。系統恢複正常後五個工作日內,銀行應使用銀行和企業的操作員IC卡,按照“結匯/划出未核查台賬”的記錄,進行事後聯網核查,並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沖銷企業可收匯額。發現無可收匯額等不能聯網核注情況的,銀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接到銀行報告後,應及時核實情況,發現異常收匯的移交外匯檢查部門進行查處。 (三)銀行應隨時關注系統運行情況,系統恢複正常後,應立即按照正常業務流程通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業務。外匯局應及時督促轄內銀行按上述要求辦理業務。 (四)銀行在系統故障期間為企業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業務後,應在相應單證正本上籤注已結匯或划出情況並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留存《收匯說明》及相關單證複印件五年備查。 (五)外匯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就轄內銀行執行本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發現變相利用應急措施不通過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辦理賬戶內結匯或划出業務的,應依法嚴肅處理。 四、外匯局銀行收到啟動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應急預案的通知後,執行以下各應急措施: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辦理相關業務。對於需憑進口報關單到銀行辦理貨到匯款貿易方式付匯的,外匯局登記後為企業辦理“真實性審核”類別的“進口付匯備案表”,並留存報關單原件等憑證;對於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的,外匯局可在登記後,憑報關單原件辦理核銷手續,並留存報關單原件。 (二)外匯局在系統故障期間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做詳細的“未核查報關單登記台賬”。系統恢複正常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報關單原件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聯網核查系統”做核注、結案處理,並按規定將報關單原件返還銀行或進口單位。 五、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及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發生故障期間,外匯局、銀行應向企業耐心解釋,並按本預案規定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有關部門聯繫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值班室010-68402255(24小時)68402154(傳真)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訊中心010-68402499 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010-68402450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010-8519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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