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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081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7-06-14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07】114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辦公室:
  根據外交公約有關原則和我國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為便利和規範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的外匯收支,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和使用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駐華使領館憑外交部相關批准檔案等材料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變更和關閉,無需事先到外匯局進行基本資訊登記。
  (二)銀行為駐華使領館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先通過外匯賬戶資訊交互平台查詢駐華使領館基本資訊。對於已有駐華使領館基本資訊且與其提供材料一致的,銀行可為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沒有駐華使領館基本資訊或基本資訊與提供材料不一致的,銀行在為其開戶後應將基本資訊通過外匯賬戶資訊交互平台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基本資訊登記或變更。
  (三)對於目前尚未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的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銀行應將駐華使領館的基本資訊通過外匯賬戶資訊交互平台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由所在地外匯局為其進行基本資訊登記。
  (四)銀行須按規定將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數據報送至外匯局,在報送開戶基本資訊時,核准件編號統一填寫為“N”。
  二、駐華使領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支範圍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其收匯、結匯及購付匯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駐華使領館外交人員辦理個人購匯、結匯、存取現鈔業務,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外交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身份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購匯、結匯、存取現鈔不受有關限額的限制,但其購匯、結匯業務納入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
  四、銀行在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為駐華使領館外交人員辦理業務時,在身份證件號碼填寫處填寫外交身份證件號,備註欄填寫“外交人員”。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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