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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02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1-0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05〕112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1997年開始實施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制度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以及宏觀經濟形勢分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該制度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數據質量有待提高。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數據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嚴格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如有違反規定者,將按有關制度進行處罰。
  二、申報表格內容
  (一)金融機構對境外人民幣資產和負債
  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應申報在相應的申報表中,例如非居民的人民幣存款應申報在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中,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貸款則申報在金融機構對境外貸款業務申報表中。
  (二)關於金融機構存放和拆放業務申報表
  1.與境外聯行業務往來按存放拆放分別申報在境外同業存放(或存放境外同業)和境外同業拆放(或拆放境外同業)項下。
  2.“外幣現鈔是指境內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幣庫存現金。歐元現鈔國別統一申報為德國
  3.“境外其他部門存款指除境外金融機構外的非居民機構和非居民個人存入本金融機構的款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業務申報表(一)
   1.本表所指的金融機構對境外投資是指境內金融機構購入的、由境外機構(包括境外金融機構等)發行的有價證券。
  2.對債券按期限分類時,分類原則比照財政部金融機構會計制度執行。持有目的的債券按剩餘期限區分長短期,交易目的的債券不論剩餘期限長短全部計入短期。
  3.“撥付境外分支機構運營資金包括在撥付境外分支機構外匯資本金項下。
  (四)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附表1
  1、損益申報不再區分國別和幣別,統一按申報當月內部折算率折算為美元後申報在美國項下。
  2、損益表由按年度報送改為按季度報送。
  (五)中資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資者入股或參股中資金融機構股權申報表(附表3
  有境外投資者入股或參股(包括吸收境外戰略投資者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應按季度填報此表。
  三、申報時間和申報主體
  總部在京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按總部原則將本單位系統內各分支機構數據匯總後於季後30個工作日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應於季後2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由分局匯總轄內金融機構申報數據並於季後3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附後)。
  四、申報表的報送方式
  (一)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附表1)、中資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附表2)和吸收境外投資者入股或參股中資金融機構股權申報表(附表3)採取紙質報表(傳真)或電子報表(電子郵件)形式報送。
  (二)除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外,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的其他報表報送方式如下:  
  1、總部在京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按照目前國際收支系統的數據報送方式,使用通信平台向檔案接收伺服器100.1.1.1報送數據。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正著手進行個人購匯系統網路的完善工作,該項工作完成後,總部在京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可以通過連接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個人購匯系統專線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業務的報送工作。
  2、其它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專線或撥號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報送數據,具體網路連接方式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聯繫。
  五、請各分局將本通知儘快轉發至轄區內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並進一步加強該項申報業務的核對、核查工作,及時反映申報統計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
   
傳真:68402316
   
電子郵箱:shzh-shzh2@mail.safe.gov.cn

   
聯繫人:周國林   周濟
   
電話:68402446  68402312

    附表:1、金融機構對境外業務損益申報表(略)
    
   2、中資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略)
    
   3、吸收境外投資者入股或參股中資金融機構股權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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