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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08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10-12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7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操作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通知》(銀髮[2005201號)的有關要求,為指導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順利開展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備案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操作指引》(見附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並結合轄內工作實際,認真落實上述備案申請審核工作的相關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請各外匯指定銀行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備案申請。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4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操作指引

 

附件:

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操作指引


  一、對備案材料的要求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通知》(銀髮[2005201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通知》規定的結售匯業務資格不限年限。

  符合規定條件的銀行申請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備案報告。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批准檔案。

  (三)遠期結售匯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1.業務操作規程。應包括交易的簽約、報價、交易的受理和審核以及交易平盤等業務流程,明確各環節的審核要求和法規依據。業務操作規程應符合《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通知》中規定的遠期結售匯業務外匯收支範圍,限於經常項目交易和第1-5類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

  2. 統計報告制度。應包括銀行內部產生報表的程序,明確數據的採集渠道是台帳登記手工匯總或是系統登記產生匯總;報表需從不同部門取得數據的,應明確職責部門和職責分工。統計報告制度應符合《通知》附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掉期業務統計要求》的相關規定。

  3.風險敞口和頭寸平盤管理制度。應包括頭寸計算方式和風險敞口平盤機制,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結售匯頭寸管理有關規定。

  4.定價管理制度。應包括遠期結售匯業務定價原理、定價公式以及報價方式;展期、擇期以及違約交易的報價處理。

  5.會計核算制度。應包括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科目設置;簽約、履約、展期、違約與平盤時的會計核算。

  二、備案申請的受理

  (一)各類銀行須按照《通知》規定的程序提交備案材料。正式受理備案申請之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簡稱外匯局)應首先確定備案材料的完整性。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儘快告知銀行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銀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方可受理備案申請。

  (二)外國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擬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並由其在中國境內分行的主報告行履行備案手續的,各分行均應符合結售匯業務資格、經營合規性,以及前述對備案材料的相關要求。

  (三)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可在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取得該業務資格後,持備案報告和法人書面授權檔案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為提高備案效率,銀行分支機構統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轄行履行備案手續。

  (四)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外資銀行提出備案申請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應自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備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的下達

  (一)對於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備案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向銀行下達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

  (二)對於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外資銀行的備案申請,外匯分局初審後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外匯分局向銀行下達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

  (三)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按照《通知》的規定對銀行分支機構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經營合規性進行確認後,向其下達備案通知書。銀行分支機構通過管轄行履行備案手續的,應在備案通知書中列明所有申請分支機構的名稱。

  (四)外匯局下達備案通知書時應抄送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四、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備案

  (一)已獲准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6個月以上的銀行可申請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對於銀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備案申請,參照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材料的相關要求,凡與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複報送,但應註明與遠期結售匯業務相同。

  已獲准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可在其法人(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為法人)取得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資格後,持備案報告和法人書面授權檔案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二)外匯局在審核各項材料的基礎上,按照與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相同的程序向銀行下達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通知書。

  五、其他問題

  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報表由各銀行總行負責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由其主報告行將中國境內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的各分行統計數據匯總後,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附:1、國家外匯管理局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略)

    2、國家外匯管理局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通知書(略)

    3、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通知書的說明


3

遠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通知書的說明


  一、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印製格式

  備案通知書按照以下規定的格式印製:

  (一)頁邊距:上、下為2.54厘米,左右為3.17厘米

  (二)方向:縱向

  (三)紙張:A4

  (四)字型和字型大小

  1.標題國家外匯管理局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為黑體二號並加粗。

  2.次標題編號:為宋體小三。

  3.表中文字為宋體三號。

  (五)位置

  1.標題國家外匯管理局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和次標題編號:居中。

  2.表中申請備案銀行備案審核意見居中。

  (六)其他:備案通知書的全部內容不得手工填寫。

  二、遠期結售匯業務備案通知書填寫說明

  (一)編號規則

  備案通知書的編號執行分級和順序兩項規則。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1號)規定的備案管理程序,銀行法人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號,銀行分支機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統一編號。

  2.銀行法人的編號設置三位阿拉伯數字,從001999按照各銀行的備案時間順序排列,一份備案通知書一個編號。

  銀行分支機構的編號設置十三位阿拉伯數字,前六位為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中間四位為金融機構標識碼,後三位從001999按照各銀行的備案時間順序排列,一份備案通知書一個編號。

  (二)申請備案銀行

  填寫申請備案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法人名稱或者其分支機構名稱。其中:

  1.對於外國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多家分行由其主報告行履行備案,應在本欄中填寫全部分行的名稱,並在主報告行後註明(主報告行)

  2.對於同一銀行的多家分支機構申請備案,可在本欄中填寫“××銀行×家分支機構(名單附後),同時在另一頁列出該銀行各家分支機構名稱。

  (三)備案審核意見

  1.對同意備案的,填寫:

  予以備案,自備案通知書下達之日起可以開辦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

  你行辦理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應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20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範圍限於銀髮[2005201號文中規定的經常項目交易和第1-5類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

  2.對不同意備案的,填寫:

  不予以備案。

  理由:……

  (四)其他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稱使用全稱,並加蓋公章。

  三、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備案通知書的印製格式、填寫說明與遠期結售匯業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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