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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30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8-09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對保險機構外匯業務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85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對保險機構外匯業務審核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認真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許可項目的業務操作手續,促進保險外匯業務的健康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簡化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審核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保險外匯業務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工作。保險經營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時,應當按規定提交本公司從事外匯業務人員名單、履曆等,無需提交外匯局對保險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證書。

  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其外匯從業人員應當熟悉了解和準確把握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各分局應當加強對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培訓工作。

  二、放寬保險公司人民幣保險向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的購匯審核許可權。保險公司每季度申請購匯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下的(含500萬美元),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所在地分局核准後將核准檔案抄報總局;每季度購匯金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的,保險公司直接報總局審核。

  各分局應當嚴格按照《關於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75號)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提交的相關檔案資料進行審核。

  三、簡化保險公司外匯業務經營相關申請事項的審核程序。除按照《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和本通知規定由分局直接核準的事項以外,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在國內分公司的其他外匯業務申請可以直接向總局呈報有關檔案資料,無需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初審後報總局審核。總局在核准檔案發保險公司的同時,抄送保險公司所在地的外匯分局。

  四、具有中國保監會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獲得外匯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本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外匯保險業務展業代理人,代簽外匯保險合同,但不得代收代付外匯保險項下各項外匯資金,相關外匯保險費必須直接匯入其所代理機構的外匯賬戶。

  五、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暫收代付賬戶,用於暫收代付外匯保險項下有關保險費、賠款或相關費用,以及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暫收代付賬戶,用於暫收代付外匯保險項下有關保險費和賠償。保險代理機構為境內保險經營機構代理外匯保險收取的代理費用等必須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六、各分局應當根據《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向總局報送所在地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在國內的分公司有關外匯賬戶、結售匯備案情況和相關的保險外匯業務數據資訊。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當及時轉發給轄內各支局及保險公司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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