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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108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07-08
  • 名       稱: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
  • 文       號:
    計外資〔2002〕1092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人民銀行各分行、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推動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工作,國家計委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外債風險管理及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1980年以來,我國累計借用國外中長期債務資金約1700億美元(不含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利用這些資金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在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提高國內技術水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國家經濟發展。

  多年來,我國對外債一直實行全口徑管理,嚴格控制外債規模,保持合理債務結構,國家外債總體上是安全的。但一些借用外債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和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對防範外債風險還缺乏足夠認識,措施不夠得力,給今後企業經營和國家外債安全帶來隱患。亞洲金融危機和阿根廷金融危機的教訓均表明,外債安全關係到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而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外債安全對國家外債安全將產生重要影響。為指導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外債風險管理,優化外債結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外債安全是國家整體外債安全的基礎

  為確保對外償還,我國對外籌借中長期外債一直實行窗口制,主要由財政部和金融機構對外籌措,然後轉貸給企業。儘管對外債務人是財政部或金融機構,但事實上,真正的承貸和還貸主體是企業。到2001年底,我國外債餘額為1701億美元,其中長期外債1195億美元,短期外債505億美元。在1195億美元的長期外債中,政府部門、中資金融機構、中資企業承擔了900億美元,接近中長期債務的80%。而政府部門、中資金融機構承擔的債務中,除財政部對外發債和銀行調整債務結構的少量外債以外,絕大部分轉貸給了國有大中型企業,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一旦企業出現償債困難,將不可避免地轉嫁給銀行和財政,影響國家總體外債安全,因此,國有大中型企業外債風險管理應是當前我國外債風險管理的重點。

  二、國有企業外債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有企業在外債風險管理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風險管理的必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把外債風險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對外債進行主動管理的意識不強,對國際資本市場變化不夠敏感。

  (二)外債風險管理的措施單一,缺乏統籌規劃和系統、全面的管理。有的企業對外債結構做過一些調整,但未能就匯率、利率、幣種及外債與企業的外匯收益是否匹配等多個方面統籌考慮,進行系統管理,尚不能達到優化外債結構的目的。

  (三)國家鼓勵企業進行外債風險管理的政策力度不夠,企業自身進行外債結構調整一定程度上受到國外商業貸款指標、購匯等限制,存在一定困難。

  (四)多數企業缺乏熟悉國際金融及國際資本市場運作的人才,企業財務人員相關專業知識不足。

  (五)財務、審計制度方面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外債結構調整的需要。對規避外債風險操作的效果缺少公正、客觀的評價體系。

  三、國有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目的、內容

  (一)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主要對象是本企業向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企業、其它機構、個人,以及中國境內的非居民籌借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以外幣承擔還款責任的債務。

  (二)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本企業的債務構成、企業經營情況及對未來現金流的預測,對外債的結構進行優化,防範因國內外經濟環境及匯率、利率變化帶來的償債風險,合理控制外債資金成本,避免加重企業的債務負擔。

  (三)企業外債風險管理評價的標準是將外債風險控制在企業自身可承受的範圍內,而不應以帳面盈虧為標準,其重要的參考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外債籌資成本。

  (四)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借低還高、運用遠期外匯買賣、債務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對債務幣種、利率、期限結構進行調整,使本企業的內外債比例及幣種、利率、期限等結構保持合理。

  四、國有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企業領導人必須將外債風險管理列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定專人和部門負責,明確責任和具體工作任務。

  (二)企業領導人應責成負責外債風險管理的部門在深入研究並充分聽取有關金融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外債風險管理和結構調整的工作方案,確定具體的工作目標。

  (三)企業外債風險管理部門應密切跟蹤國際、國內資本市場的變化情況,關注國家金融、外債、外匯政策的調整,抓住有利時機,及時調整本企業的外債結構。

  (四)鑒於國內外資本市場情況瞬息萬變,企業應根據外債風險管理方案和已確定的工作目標,建立授權機制,允許風險管理部門在工作目標內調整外債結構。

  (五)企業外債結構調整的目的是防範風險,禁止任何形式,以追逐經濟利益為目的投機交易,企業領導人應指定專人進行監督。

  (六)承擔外債轉貸的金融機構要將幫助企業防範外債風險納入自身的工作範疇,金融機構有責任為企業提供國內外資本市場的有關資訊和調整外債結構的建議。

  五、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外債風險管理的政策措施

  2000年下半年以來,美聯儲十一次降息,美國聯邦基金利率已降至1.75%,處於40年來的最低點。國內銀行外匯存款上升,存貸差加大,外匯資金充裕。對外貿易穩定發展,國家外匯儲備大量增加。人民幣儲蓄繼續增長,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已下調至二十年來最低水平。國內外資本市場的變化,為我國企業外債結構調整帶來機遇。根據上述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取消企業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和外債的限制,為企業外債結構調整創造了條件。為進一步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優化外債結構,對外債餘額1億美元以上或外債佔全部債務40%以上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採取如下鼓勵措施:

  (一)支援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借低還高”調整外債結構。在企業不增加原有債務規模、外債成本,對用於外債結構調整的對外借款(不含對外發債)指標實行核准制,由企業按隸屬關係向國家計委申請,國家計委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准。企業持國家計委核准檔案、新簽約債務合同或原債務合同條款更改協議,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變更手續。

  (二)在對現有外債成本和目前國內銀行外匯貸款成本進行充分比較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國內銀行低成本的現匯貸款置換高成本的外債,國內金融機構應給予積極支援。

  (三)資信較好,且具備一定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經國家計委、人民銀行報國務院批准後可在境內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用於外債結構調整(該外匯債券只限於金融機構之間進行交易,禁止居民個人和工商企業進入)。

  (四)允許符合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人民幣債券,用於調整外債結構,對外債比例較高的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給予優先安排。

  (五)在還債規模和期限內,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國有大中型企業可向經批準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還債為目的的遠期購匯,防範匯率風險。

  (六)有經常性外匯收入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可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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