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方便企業自主選擇時機進行債務結構調整,改善銀行資產質量,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就調整購匯提前還貸管理措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對購匯提前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債及外債轉貸款的限制。
二、購匯提前還貸的核准由債務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匯局在審核購匯提前還貸申請時,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債務已按規定辦理了審批和登記手續;
(二)貸款合同中有提前償還條款,且債權人、債務人均同意提前還款;
(三)由債務人提出購匯提前還貸申請;
(四)先使用自有外匯,自有外匯不足時方可購匯。
三、從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應在上報的《資本項目統計監測系列報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別註明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國內外匯貸款項下提前還貸及其中購匯還貸的金額。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銀髮[2001]304號文及此前其他規定與本通知內容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所轄支局和相關單位。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