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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042
  • 分       類:
    機構職責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09-21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將部分外匯業務移交北京外匯管理部的公告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將部分外匯業務移交北京外匯管理部的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 2001101起,將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辦理的在京各有關單位外匯業務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京各有關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在京各銀行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的企業及其它原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業務的有關單位。

  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業務移交給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具體包括:


  (一)出口企業出口核銷戶的開立,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放、核銷,特殊核銷業務的審核,出口收匯考核、評定及考評結果的對外發布。

  (二)進口企業進口付匯備案表的審核、簽發,進口報關單的聯網核查和接受進口付匯單位辦理進口核銷報審。


  (三) 已經領用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憑證的管理。

  1、各有關單位在此之前已經領取的印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編號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使用期截止到20011231日。屆時還未使用的,領單單位應當持未使用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註銷和換領手續。需要領用核銷單的在京有關單位,自2001101日起,統一領用印有北京外匯管理部編號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監製、各外匯指定銀行承印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可以繼續使用完畢,之後應統一使用由北京外匯管理部監製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3、移交之日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在註明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超過有效期的,應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四)上述業務的辦理地點仍在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郵遞區號:100037

  三、經常項目結匯、售匯、付匯等的日常審核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移交給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包括:貿易項下傭金、運保費以及非貿易用匯等的真實性審核;賬戶的開戶、轉戶、撤銷、關閉、劃轉、限額核定、年檢等。移交之日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用於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通知單,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超過有效期的,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審核手續。

  四、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日常管理和審批業務移交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包括:

  (一)外債和對外擔保審批。

  (二)境外投資管理,包括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和資金來源審查,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核准。

  (三)境外發行股票所涉及的外匯管理。

  (四)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

  (五)有關資本項目交易的登記、開戶、劃轉、收入調回、結售付匯核准和統計監測。

  五、對在京各有關單位外匯業務的檢查、行政處罰,對舉報的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在京各有關單位的案件調查等外匯檢查工作由北京外匯管理部承擔。

  六、對企業和個人通過在京銀行總行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數據的查複性申報和逾期未申報,在京有關單位的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統計申報和核查等工作由北京外匯管理部承擔。在京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國內外匯擔保、對外擔保等資本項下數據改為向北京外匯管理部報送,報送的格式和頻率要求不變。

  七、上述移交的業務中涉及以下情況的,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辦理:

  (一)國務院交辦的事項和特殊業務。

  (二)對大案要案的檢查、特別的專項檢查和行政處罰。

  (三)2001101日前已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受理,但尚未辦理完畢的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繼續辦理完畢。在京有關單位在此之前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各項外匯業務,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有效。

  八、本通知第三、四、五、六條所涉及業務的辦理地點在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郵遞區號:100044。各有關單位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遇有不清楚的問題請及時諮詢。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諮詢電話為:

經常項目管理司: 68402281 68402282

資本項目管理司: 68402245

管理檢查司: 68402264

國際收支司: 68402319 68402157

 


北京外匯管理部的諮詢電話為:

經常項目管理處: 68421081

資本項目管理處: 68478356

國際收支處: 68483434


 


國家外匯管理局

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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