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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101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01-01
  • 名       稱: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 文       號: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採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餘額的 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採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境內採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採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檔案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檔案,按批准檔案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計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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