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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0-00024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0-04-13
  • 名       稱:
    關於中國銀行所詢對外出具保函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複(2000)97號
關於中國銀行所詢對外出具保函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

  中銀結(200099文收悉。現函複如下:
 
  同意你行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細則)關於┅┅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實行逐筆審批的理解和意見,即:這裡“1年期的概念是指付款期限。對於雖然保函期限超過1年,但保函項下的付款期限是即期(如收到貨物單據後即期付款或在30天之內付款)的,由於其不構成債務,根據《細則》第二十條第一、二款規定,銀行辦理此類業務按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不必事先報外匯局審批,但需按《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進行擔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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