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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0-00028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0-01-11
  • 名       稱:
    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計外資[2000]53號
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商業銀行實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的通知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為了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全口徑外債管理,提高國外貸款的使用效益,改善國有商業銀行外匯資產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投資,更好地發揮國有商業銀行對外籌資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國發[1998]31)的精神,經報請國務院批准,現就國有商業銀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以下簡稱餘額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餘額管理的範圍

  國有商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本通知所述中長期外債餘額是指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向境外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機構、個人籌借並供境內使用且尚未償還的,借款原始期限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所有債務總額。包括外國商業銀行(機構〕貸款、出口信貸、發行除股票以外的境外有價證券(含境外外幣債券、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和中期票據等)、國際融資租賃、項目融資、非中國居民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等。

  國有商業銀行借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等優惠性貸款(含財政部委託轉貸的黑字環流、協力基金貸款,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特別日元貸款等)不屬本通知管理範圍。

  二、外債餘額的核定及餘額管理的原則

  根據國家全口徑外債管理的政策和利用外資計劃,以及國際籌資環境,由國家計委商中國入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狀況,特別是外匯資產負債情況,外匯資金需求,償債能力等,核定各國有商業銀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總額,報國務院審批。餘額總額等主要指標按五年期確定,每年一核。核定的餘額額度納入年度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各國有商業銀行在不突破餘額和保證按期償還債務的前提下周轉借用,多借多還,少借少還。

  國有商業銀行年內為國家特大型項目對外融資,突破已核定外債餘額的,由國家計委根據其對外籌資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准相應調增該行當年外債餘額額度。

  國有商業銀行外債餘額資金結構須符合以下比例要求:中長期外債餘額占本行長、短期國際商業性借款餘額總量(不含用於彌補銀行頭寸的國際貨幣市場拆借部分)的比例不應低於80%;用於外匯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調整的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行中長期外債餘額的15%。

  國有商業銀行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必須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地區經濟布局,堅持以生產開髮型項目建設為主的使用原則。鼓勵用於提高國內企業國際競爭力,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財務效益好,產品出口創匯的投資項目。項目業主與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承貸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家確定的外債餘額內,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所借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國家鼓勵國有商業銀行發揮籌資功能優勢,把握有利時機,降低籌資成本。採用靈活籌資方式如借低還高等,規避利率,匯率風險。適當借用期限較長的國際商業貸款,優化外債結構、條件,提高借用國外貸款的質量和效益。

  三、國有商業銀行借用中長期外債的審批管理

  國有商業銀行承貸的固定資產投資的外資項目,須按國家現行投資審批程序和許可權,由國家投資管理部門批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由國家計委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重大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分別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國有商業銀行按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中確定的外資額度對外借款。籌資之前將融資條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再辦理逐筆審批手續,收到申報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國家外匯管理局如無異議,國有商業銀行即可對外正式簽約,事後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其對外融資協議與報送檔案致後予以登記,並發放外債登記憑證。外債登記憑證作為其後對外還本付息的依據,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購匯償還外債。沒有進行外債登記的,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後方可對外還本付息。

  用於銀行自身債務展期、借低還高等外匯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調整的對外借款,對外簽定的融資協議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國有商業銀行以發行境外外幣債券方式對外籌資,按國家對外發債有關管理法規辦理。

  四、餘額管理的考核與監管

  國有商業銀行中長期外債餘額中新借國外貸款部分以銀行實際對外提款額進行統計。未經國家批准,任何時點上均不得突破對其核定的餘額規模。每季度及年末要將期內新借用額及投向、償還本金和利息、期末餘額以及匯率變動等情況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凡有擅自超餘額和違反比例要求的,要限期糾正並按國家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嚴肅查處。逾期未糾正的,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將有關處理意見報國務院。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將採取年檢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外部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資產負債比例和風險控制的日常監控工作。

  五、國有商業銀行要進步加強內部管理,做好外債統計監測,防範外債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要嚴格自律,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管。對下屬各分支機構,包括海外子公司的對外籌融資及提供外匯擔保等活動進行嚴格控制。建立嚴格的內部外債的統計監測制度,積極防範外債風險。用於項目建設的對外借款要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用,轉貸資金必須及時足額地用於轉貸項目。國有商業銀行,特別是項目最終用款人要切實履行償債義務,確保外債的按期償付,形成外債借、用、還的良性迴圈,共同維護對外信譽。

  國有商業銀行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各行具體情況,制定各行內部的中長期外債餘額管理辦法,並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國有商業銀行向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借款,按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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