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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9-00002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9-12-22
  • 名       稱:
    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
  • 文       號:
    發(1999) 397 號
關於授權分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外匯業務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

  19989月,根據形勢的需要和資本項目一些操作環節不規範的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21號),其中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境內機構轉讓股份(股權)和境內機構依法清算後的資金,需購匯匯出的,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這一規定對於規範操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鑒於該項業務已基本規範,為了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減少公文運轉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決定:

  一、將外商投資企業轉股、清算購匯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各外匯分局審批後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備案。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向中方轉讓股權,中方申請購付匯支付外方股權轉讓價款時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以下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外匯登記證;

  3、 轉股協議;

  4、 外經貿部門關於所投資企業股權結構變更的批覆檔案;

  5、股權變更後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經批准生效的合資合同與章程;

  6、原外商投資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及審計報告或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

  7、申請之日中方所有外匯帳戶對帳單;

  8、外方若有轉股收益,中方應出具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完稅憑證;

  9、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三、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結業,企業申請購付匯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時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以下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外匯登記證;

  3、外經貿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覆檔案;

  4、 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

  5、 驗資報告;

  6、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

  7、 現有外匯帳戶開戶通知書;

  8、 清算結束日外匯帳戶對帳單;

  9、 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10、 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三、匯發(199921號檔案第三條第九款廢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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