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9-00015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9-07-30
  • 名       稱:
    關於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1999)251號
關於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配合援外方式的改革,保證援外項目的順利實施,現將援外項目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稱援外項目,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及援外優惠貸款等借貸資金在受援國實施的具有對外援助性質的項目。

二、 援外項目免作外匯風險審查。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樣式見附件1)及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貸協議為項目單位辦理境外投資的有關手續;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項目,外匯局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部門的借款批覆(樣式見附件2)為項目單位辦理境外投資的有關手續。

三、援外項目免繳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但項目單位應向外匯局出具承諾書,保證按規定匯回境外項目所得利潤及收益。

四、援外項目如需使用外匯,項目單位應首先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的部門申請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或者向中國進出口銀行申請援外優惠外匯貸款,外匯貸款不足的,可列出用匯清單,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後,方可向外匯局申請購匯。

五、援外項目如需購匯,項目單位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部門簽發的海外企業批准證書、援外任務書、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部門的借款批覆或項目單位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等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項目單位購匯金額不得超過援外項目投資總額的40%。

六、援外項目相關外匯帳戶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七、項目單位借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可不辦理外匯貸款登記手續;償付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本息費用時,可不經外匯局核准,直接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部門的借款批覆、借款協議等檔案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項目單位不得購匯償付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本息費用。

八、項目單位借用援外優惠貸款應當按規定辦理外匯貸款登記手續;償還援外優惠貸款本金時,應持援外任務書、借款協議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准後,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償還援外優惠貸款的利息和費用,直接憑援外任務書、借款協議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項目單位不得購匯償還援外優惠貸款本息和費用。

九、本通知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援外任務書(樣式)(略)

2、借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覆(樣式) (略)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