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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9-00019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9-04-20
  • 名       稱:
    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1999)外經貿計財發第195號
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中央外經貿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對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7號)下發之前,已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外經貿部將予以確認或補辦手續並頒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企業憑《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辦理退繳匯回利潤保證金手續。

三、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事前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企業應提交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和投資回收計劃。外匯管理部門在30日內作出書面審查結論。

四、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不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準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手續。

五、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涉及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企業在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時,應在核銷單備註欄註明此出口屬於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憑外經貿部批準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適當延長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六、上述企業如需將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的,應事先到駐地外匯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七、除前期開辦費和流動資金外,對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投資及其它費用支出,原則上不予供匯。需購匯的項目,在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外匯風險審查時,應同時提交用匯清單。分局初審後,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總局。

八、對上述項目申請的人民幣貸款原則上不予供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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