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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7-00021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7-03-12
  • 名       稱:
    (已廢止)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97)匯國函字第075號
(已廢止)關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為全面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6年12月9日下發了《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於手工階段前(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應用軟體使用之前)“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的報送。

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在報送1997年第一季度申報表的同時,還需按照申報表的格式報送1996年12月31日的申報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重慶分局、深圳經濟特區分局收到同級金融機構報送的申報表和轄內分局報送的申報表後,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表不必匯總;但分局須保留一份備存。

總行(或總部)不設在北京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申報表的同時,應抄報當地外匯管理局(分局不必將此申報錶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對於會計年度與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同的金融機構,在按操作規程規定報送申報表的同時,還應按照該金融機構自身的會計年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金融機構利潤分配申報表(表7)”

三、租賃公司(包括外資租賃公司)應按操作規程的規定申報其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業務。

四、總行(或總部)不設在北京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和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檢查等工作。

五、請各金融機構總行(或總部)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辦法,並於1997年7月1日前報送相應的外匯管理局備案(該操作辦法的報送渠道與申報表的報送渠道一致)

六、請各級外匯管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所有發生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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