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根據(95)匯資函字099號《關於境內機構進行項目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為了保證項目融資按期還本付息,項目單位可根據①《外匯帳戶管理辦法》在境內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還本付息帳戶,營運收入可提前進入帳戶,帳戶資金僅限用於還本付息。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在境外開立帳戶”,最近,我們發現有些地方的銀行分支機構在境外為境內項目企業開立償還國外貸款本息的暫存和支付的境外帳戶,違反了上述《通知》的精神,特此重申: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僅限於自身的業務收支範圍,不得供企業或其機構使用。
今後如有類似情況發生,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②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特此通知。
①《外匯帳戶管理辦法》已經由《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取代。
②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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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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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1996-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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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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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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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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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關於再次重申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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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96)匯資函字第270號
關於再次重申境外開立外匯帳戶的有關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