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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22-00200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2-10-14
  • 名       稱: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四十三)
  • 文       號:
外匯業務政策釋疑(四十三)

問: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多久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將剩餘資金退回?

答: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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