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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15-00022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5-1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自20153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檔案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政許可審核許可權下放後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後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二、本通知發布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三、為便於事後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資訊按規定如實報送。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五、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檔案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119

 

附件1: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 終止外匯業務備案申請表

附件3: 指引附2 廢止檔案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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