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75626053-1-2021-00018
-
- 分 類:
- 管理資訊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1-01-22
-
- 名 稱:
-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第二期)(十二)
-
- 文 號: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第二期)(十二)
問:銀行如何辦理特別納稅調整下的跨國公司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
答:為便利跨國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現就銀行審單和申報方式明確如下:
一是企業按轉讓定價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核稅務部門或海關部門相關書面檔案、利潤調整協議、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按原貿易方式(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
二是企業按成本分攤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核具有相關權責條款的分銷協議、財務報告及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並按照“與保險無關的賠償”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三是企業按其他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慎辦理相關業務。
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在辦理時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