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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1-00018
  • 分       類:
    管理資訊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01-22
  • 名       稱: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第二期)(十二)
  • 文       號: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第二期)(十二)

問:銀行如何辦理特別納稅調整下的跨國公司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 

答:為便利跨國公司相關業務辦理,現就銀行審單和申報方式明確如下:

一是企業按轉讓定價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核稅務部門或海關部門相關書面檔案、利潤調整協議、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按原貿易方式(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 

二是企業按成本分攤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核具有相關權責條款的分銷協議、財務報告及發票等材料,對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並按照與保險無關的賠償申報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經常轉移)項下。 

三是企業按其他方式辦理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根據14號文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審慎辦理相關業務。 

   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利潤補償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在辦理時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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