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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19-00273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9-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於在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的通知
  • 文       號:
    甬外管〔2019〕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於在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的通知

外匯局各縣(市)支局、各市級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浙江等地區擴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範圍的批覆》(匯複〔2019〕28號),我分局決定在寧波市全轄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寧波市全轄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試點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試點企業在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境內支付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寧波轄內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試點企業使用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結匯資金,應當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使用管理規定。

    三、經辦銀行和試點企業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附件1)要求辦理試點業務,並分別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四、經辦銀行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事後監管辦法》(附件2)規定,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對試點業務進行事中事後監督,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對企業存在涉嫌外匯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停辦相關業務並向我分局報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甬外管〔2018〕14號)同時廢止。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反饋。聯繫人:方錫林  聯繫電話:87058251。

 

    附件 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2.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事後監管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

                                         2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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