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K2366987-X-2021-00071
-
- 分 類: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 發布日期:
- 2021-07-30
-
- 名 稱:
-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行政審批服務指南
-
- 文 號:
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行政審批服務指南
一、項目資訊
項目名稱: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
三、申請條件
(一)備案及變更
1.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選擇一家境內企業作為主辦企業集中運營管理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開展集中外債額度、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複和軋差淨額結算中的一項或多項業務。
2.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作為合作銀行,為跨國公司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
3.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應當遵守行業主管部門規定,並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包括自身資產負債業務)分賬管理。
(二)外債額度集中管理
1.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外債業務。
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外債額度。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目前,跨境融資槓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對外負債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跨境融資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
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借外債。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舉借外債的,在其自行舉借的外債全部清償之前,原則上不得作為成員企業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債,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債。但外債的借入和償還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進行。
(三)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
1.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開展境外放款業務。
2.跨國公司主辦企業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全部境外放款額度。
跨國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額度≤∑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境外放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目前,境外放款槓桿率為0.3,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整體境外放款情況、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對境外放款槓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
3.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境外放款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開展境外放款業務的,在其境外放款全部收回之前,原則上不得作為成員企業參與境外放款額度集中。
4.主辦企業可以自身為實際放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也可以成員企業為實際放款人代理其進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資金的融出和收回應通過主辦企業的國內資金主帳戶進行。
四、辦理材料
(一)備案
1.基本材料
序 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 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註 |
1 | 備案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加蓋公章的原件 | 1 | 紙質 | ||
2 | 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加蓋跨國公司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3 | 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4 | 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5 | 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案(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6 | 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案(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2.專項材料
序 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 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註 |
1 | 外債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外債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新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外債額度,並提供貢獻外債額度成員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2 | 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新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3 | 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主辦企業申請辦理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與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淨額結算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二)變更備案
1.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序 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複印件 | 份 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註 |
1 | 書面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 | 加蓋公章的原件 | 1 | 紙質 | ||
2 | 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供)。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
3 | 主辦企業與新增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 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1 | 紙質 | 驗原件,留存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
2.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參照備案提交材料。
3.主辦企業、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并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提交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
(三)註銷備案
跨國公司需要停止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分局(外匯管理部)備案,提交備案申請,包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的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
五、辦理機構、地點和時間
(一)辦理機構: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備案(外匯分局另有授權的除外)。
(二)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1號2樓服務大廳。
(三)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次年4月);3:00-6:00(5月-9月)(節假日除外)。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七、聯繫電話:0371-69089327;0371-69089328
八、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包括業務登記憑證、核准檔案、備案確認等)。